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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见几番
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扩展资料
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有两条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不死心不忘情
法律分析:会计中的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及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及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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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借”和“借”最初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所表达的内容应该包括所有经济活动资本流动变化的语境,它逐渐失去了它的字面意义,变成了一个简单的会计符号,只表明了会计的方向,成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术语。
扩展资料
借贷记帐法是指以会计等式为记帐准则,以借贷为记帐符号,反映经济业务变化的复式记帐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帐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会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而是扩展到记录财产和物资的增减,计算经营损益。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贷记账法
此意悠
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
扩展资料: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下面分别说明各类账户的结构。
(一)资产类账户的结构
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在同一会计期间(年、月),借方记录的合计数额称作本期借方发生额,贷方记录的合计数称作本期贷方发生额,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将借贷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称作期末余额。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
(二)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十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
(三)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四)收益类账户的结构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参考资料:
借贷记账法_百度百科
半路情侣
一、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拓展资料:一、如何快速区分借与贷简单来说,在会计中“借”登记的是增加数,“贷”登记的是减少数。借和贷的主要区别是代表的对象不同,借是指资产的增加、费用的增加以及成本的增加,而贷是指负债的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利润的增加以及收入的增加。拓展资料:一、贷款三原则:“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4、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二、借款两定义: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还分为长期和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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