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注册会计法

逆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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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吞吞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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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苦察.,其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贵任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萦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间魔不仅影响社会审计的质a,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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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他之人必要百倍还之伤她之人必要百倍还之

资料1。 浅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我国的审计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竞争已经极为充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当前普遍遇到了瓶颈,很难有新的突破。近期,德勤与天健合并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加快了占据我国审计市场的步伐。如果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审计水平进行提升,只能等待在近乎惨烈的竞争中被逐渐蚕食。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增强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呢?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组建强大的会计集团公司 联合兼并是改变经营结构单一、服务功能不健全的一条有效途径。同类机构间的联合可以扩大市场份额,不同类型机构间的联合可以健全服务功能,而不同区域机构间的联合则可以拓展服务区域。一个跨地区、跨服务领域的大型会计公司,其所结成的网络在交流信息、吸引人才、共享客户、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抢占市场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因此,走集团发展的路子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现状、增强实力的最好出路。 通过联合兼并扩大规模,能够迅速提高实力。目前国内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从业水平偏低,单靠各自的实力,很难在短期内使业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通过国内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兼并,可以迅速解决这些难题,并可以在合并后充分发挥在某些行业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发展特色经营,实现科学管理。 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能出现一批可以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大型事务所集团。国内经济的发展及贸易的全球化,要求会计中介机构提供高质量、全方位、国际化的服务。但目前国内事务所中,包括号称"集团"的事务所,没有一家能够独立完成超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审计业务,实力和业务水平更是无法与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因此,只有通过采取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以执业质量高、信誉好、规模大的事务所为"龙头"的集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 营造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资料2。 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探讨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 1, 发展规模较小,竞争能力不强。 2, 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仍比较突出。3, 法律、法规建设未能跟上形势发展,导致违规操作较多。4, 大量潜在的会计服务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地开发与利用。 二,天健模式的成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牌优势多元化经营 6, 高学历,高素质的各类人才和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三,中小会计师事务的现状 l .人员定位:人员结构以复合性人才为主,即可为客户提供多方面服务,又能提高服务效益。 2.客户选择:依中国目前的企业情况,以中小企业为主,特别是民营企业,其发展初期需要专业人员的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投资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但从成本考虑,请中小事务所更经济。3.业务选择:基于前述分析,中小事务所的业务选择受到许多限制,大部分情况下只能选择无特殊执业资格要求的一般企业的审计、验资、评估及各种代理等业务。是否开展管理咨询业务,要依事务所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确定。 4.目标定位:稳定主要客户群,壮大同类客户群,以该客户群为核心,形成事务所的特色专业服务。不求大而全,只求特而精。 5.服务理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应树立服务意识,讲究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追求服务效益。 三、中小事务所的竞争策略 (一)事务所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事务所的价值是各类人才价值之和。 (二)树立创新意识,创造新的服务品种(模 式),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三)创事务所品牌,树事务所形象,提升事 务所价值。事务所的价值包括无形价值和有形 价值。(四)采取措施(如与有资格的所合作、兼并或被兼并有资格的所),间接取得各种执业资格,以扩大事务所的执业范围,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策略发展前景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会加快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建立一套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会计、审计法规制度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2、服务领域多样化,对客户的服务全方位化3.规模化经营。这也是入世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唯一选择。 4.行业管理体制和事务所经营机制创新,完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6、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弄虚作假行为 。 五,我们会计专业学生如何提高自己应聘事务所的竞争力 以下几方面尤其重要: 1、 要抓好计算机和英语2、 多争取考出一些资格证书3、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 4,充沛的体力5,敬业精神和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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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困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注册会计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土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如欺诈).将会受到刑事追究(如判处一定期限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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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处之

会计法 ,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全文内容(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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