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会计部

姑娘身经百炼早已百毒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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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在的世界我很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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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职权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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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七之七七节

分2部门,一个部门要干活的,另外一个部门不用干活的。一个部门收钱的,另一个部门帮忙收钱的。

130评论

爱你没商量

法规部,监管部这是主要的业务部门,还有一般的后勤部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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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妝再也遮不住我的憔悴

这个当然是处理银监会内部会计帐的地方啦,和外部是没有关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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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见血

26个监管职能部门: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局、法规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普惠金融部、公司治理监管部、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监事会工作部机关党委党校银监会系统工会系统团委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金融工会博士后工作站。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正部级,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在合并之前,银监会内设28个部门,保监会内设15个部门。经过调整后,银保监会最终形成“26+1”的部门设置安排,即26个监管职能部门和1个机关党委。总编制人数比此前在编的1050人减少约12%。中国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察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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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咱们结婚了马上炸离婚所

银监会设15个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部、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群众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银监会主要业务部门监管对象划分: 银行监管一部: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二部: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 银监会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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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长发及腰时勒死你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银行监管二部(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监管外资银行)银行监管四部(负责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银行业安全保卫局)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监察局(纪委)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监事会工作部机关党委党校银监会系统工会系统团委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金融工会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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