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会计准则

生前何必贪睡死后必定长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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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半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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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顶账回来的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2、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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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告别

顶回来的资产财务处理:1、报废转出时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出售报废资产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3、结转清理净损益(1)属于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2)属于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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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醉酒唱孤歌

顶账,就是别的单位欠本单位钱,用物资来顶。在财务上冲减该单位“应收账款”往来账。

分录:

借:固定资产 xxx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xxx

按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加过户等费用的合计计入该旧车的原值,如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则按公允价值计入旧车原值,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折旧年限按预计可使用的年限折旧。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扩展资料: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人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借“坏账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应按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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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本不属于我

收到抵债资产,需要根据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及已计提的折旧编制分录借:固定资产(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原值)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少于债务金额的差额)贷:累计折旧(对方固定资产帐面所计提折旧)贷:应收帐款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多于债务金额的差额)对税务方面的影响: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当交企业所得税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应当多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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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你笑靥

一、账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按照您目前给出的数据来看,只能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1800贷:应收账款1400贷:银行存款400二、是否视同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取得债务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您作为债权人取得固定资产不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是债务人。三、关于折旧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单位的抵债取得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按:一、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掌握的情况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二、如果无法确定已提折旧年限,可按上述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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