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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的低调百度搜不到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不同,但又要求必须有扎实的会计基础,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和审查会计工作。 全国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简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一、 组织领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二、考试级别及科目(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2005年调整,详见财办会[2004]25号文件)。三、考试日期和时间(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以报考文件为准。)(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四、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五、 考试报名报名时间一般设在每年的9月-10月底。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地区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北京地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符合中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提交报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及办理缴费;符合初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财会网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六、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七、 考试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报名确认地点办理征订手续。八、证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简介)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97号)精神,中央单位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一、我市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三、评审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四、其他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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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等。
扩展资料: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
永远都不放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中注协(CICPA),是中国大陆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职责如下: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7、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0、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1、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注协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协会
时间像沙漏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 ,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151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
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协会
怪我忘不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所以是社会团体性质的
转身泪光倾城转眼日光倾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