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会计问题的研讨

已苍白的发
  • 回答数

    2

  • 浏览数

    7916

首页> 会计职称> 关于政府会计问题的研讨

2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梳镜人

已采纳

一、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是由原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变革为“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又互相衔接的会计制度体系。虽然从表面上看,仅仅只是由于会计基本假设变化导致的会计核算体系变化,但是在会计假设前提变更的背后,是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例如,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体系下,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了全成本核算。资产的折旧需计入日常费用核算,意味着以前“占山为王”“多拿多占”配置资产的观念会导致“占有资产越多,相应的资产折旧费用就越多”。而在评价单位绩效时,占有的资产量多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情”。特别是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进行审计和公开的背景下,作为反映单位财务情况的载体,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而不是财务人员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应对新旧衔接,特别是如何在新制度体系下做好单位顶层设计安排,都是有待于单位负责人认真思考的课题。二、业务流程变革势在必行在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业务流程也在悄然间发生着变革。例如,单位合同管理虽然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层面的重要模块之一,但并不受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视,并普遍出现未设置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由各部门分散管理、无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问题,造成财务部门无法掌握单位全部合同特别是经济活动情况。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会计核算是以资金的收付为基础的,而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由于缺乏经济合同的必要信息,单位财务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法准确确认和计量收入、支出,以及应收和应付往来款情况。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原有会计制度体系下的一些好像运转还比较“顺畅”“便捷”或者大家已经习惯的业务流程,在现有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下则会显得“走不通”“转不动”。财务信息流和业务信息流是相伴相生的同步关系,不可能割裂业务信息流而只强调财务信息流的改变。特别是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财务信息的改变势必会影响到业务信息的改变,进而导致业务流程的改变。只有通过前端业务流程的梳理,才能产生新制度框架体系下所要求的财务信息。否则,如果只是变革会计管理体系,政府会计将会是“无米之炊”“无本之木”。三、倒逼单位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正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关键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做出新的部署。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水平,成为现阶段的主要工作目标。对比原有的预算会计体系,政府会计制度体系更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单位财务情况是内部治理水平的客观反映。内部治理水平的低下、日常运转的低效,直接体现在单位较高的成本费用以及较差的绩效评价级别上。政府会计改革的实施,则可以倒逼单位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财务数据来自上游业务系统,政府会计改革的成败取决于从上至下单位内部管理理念、模式和流程的转变,从业务前端带动财务的转变。如果仅仅依靠财务人员从核算末端影响业务端,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将充满困难和反复。事实上,政府会计制度的具体核算规则可以嵌入到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具体的会计核算分录甚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

153评论

和你贴心的流浪

法律分析:1、部分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不够准确。在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前按照要求做好清查,全面梳理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很多事业单位在日常资产管理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应付账款、长期投资、待处理的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等等, “摸清家底”,为施行新制度提供可靠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新制度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单位仓促建账,没有全面梳理单位资产负债情况,也没有对往来款中长期的呆账做处理,直接计入了新账。

2、部分单位出现了预算会计为主,财务会计为辅的现象。原政府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实际工作中,一切财务工作开展围绕预算及预算执行,虽然目前实施的新制度,财务会计对单位作用没有凸显出来,部分单位的财务会计成了未完成新制度而必须做的,更多焦点仍旧集中在预算会计,财务会计成了辅助工作。

3、政府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增大,对于会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相较于之前,工作量大大增加。一是新制度的双重记账,增加会计人员的操作量。二是新版财务软件的使用上,预算会计在实际操作中更强调了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运用,以及在账务处理上与年初预算、年末决算实现连接闭口,对于会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170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