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里的童年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第十三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