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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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小企业如果销售商品属于主营业务(如销售商品、产成品),则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如果销售商品属于兼营业务 (如销售材料),则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如果存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情况,小企业应在本准则所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1406发出商品”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09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000

贷:库存商 420 000

【例5-2】2×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0 000

贷:预收账款 48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480000

银行存款 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5-3】2×13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 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年,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收到。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 6 000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 10 700

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受托代销商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 1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 1 000

【准则原文】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量原则及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考虑因素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小企业要完成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还应确定其金额。本准则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原则及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原则

本准则对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做了原则性规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向购买方销售商品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其中有关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规格和价款的约定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并且是经过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达成的,充分体现了交易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作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依据。该价款收到与否不影响对其收入金额的确定。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中包含了不属于销售方的金额,如小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量收入金额时应当从价款中扣除。

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等问题。本准则规定在计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当考虑这些影响收入金额的因素。

(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小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中。小企业为了鼓励购买方提前支付货款,与购买方即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小企业销售商品如果涉及现金折扣,由于现金折扣是否会提供给购买方要等到规定的各个不同期限分别到期时才能最终确定,这一时间通常会晚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因此,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规定应当按照销售价款直接确定收入金额,而不需要对现金折扣进行扣除。待到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将所授予购买方的现金扣除金额计入财务费用,视为小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融资费用。

(二)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区别在于,商业折扣是在确定所售商品价款之前已存在的因素,而现金折扣则在确定所售商品价款之后在结算过程中出现的因素。小企业销售商品如果涉及商业折扣,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当扣除向购买方提供的商业折扣。因为商业折扣是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是影响最终成交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甲小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客户订购商品在1 000件以上的,给予20%的价格优惠,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是每件100元,如果某客户订购了1 200件商品,甲小企业对该笔商品销售确定收入金额应为96 000元,其确定过程为每件商品按照80(100—100X20%)元计价,即扣除了所提供的商业折扣。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如果小企业销售商品时仅与购买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口头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按照口头协议所达成的销售价款计量收入的金额。

(二)本条中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包括小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5051其他业务收入”和“5603财务费用”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4】 甲公司于2x13年3月1日销售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 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 000(20x10 000-20x10 000x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 600(18 000x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 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 212[(180000+30 600)×2%]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x10000)120000

贷:库存商 120000

(2)3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 388

财务费用 4 212

贷:应收账款 210600

若购货方于3月19 Et付款,则享受的现金折扣为2 106(210 600x1%)元, 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8 494

财务费用 2 106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若购货方与3月31 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准则原文】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时,小企业对所售出的商品就可能负有退货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为了切实履行合同或协议,或者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通常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同意退货;二是不退货但在价格上作出适当减让。本条即对小企业在销售完成后出现的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为了简化核算,减少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准则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销售退回的含义,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销售失败的体现。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如果购买方发现该商品在质量、品种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并且影响其使用或对外销售,可能会要求向销售方退货。从发生退货的商品的销售时间来看,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期(如当月、当年)销售的商品在当期发生了退货,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1)当月销售当月退货;(2)上月销售本月退货;(3)年初销售年底退货。第二种情况是以前期间(如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发生了退货。从,发生退货的商品的销售数量来看,也有两种情形:一是所售商品全部退货;二是所售商品部分退货。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此销售业务是发生在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小企业均应当在该笔退货实际发生时冲减退货当期(通常为当月)的销售商品收入。这一规定体现了简化核算的要求。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折让的含义,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如果购买方发现该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但不影响其使用或对外销售,可能会要求销售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这二价格减让会影响到已确认收入的金额。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不论此销售业务是发生在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小企业均应当在该笔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通常为当月)的销售商品收入。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简化核算的要求。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所规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其前提都是小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已经完成。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已经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了登记,记账的时间可能是当月、当年,也可能是以前年度。本条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已经登记入账的收人所对应的商品如果发生了退货或与购买方在价款上作出了减让时的会计处理。因此,本条所规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仅是发出商品但还没有登记收入账的退回或价格减让不同,后面这两种情况,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实际上销售并未完成,不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仅仅表现为商品库存的增减变动或交易价格的协商确定。

比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有关“1406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九条的释义。

又如,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小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金额(即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小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对于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商业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财务费用或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三)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区别和联系。这三者有“两同三不同”,“两同”是指:一是影响的对象相同,三者都涉及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二是交易的对象相同,三者都是与购买方发生的。“三不同”是指: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都是在销售完成之后发生的,商业折扣在销售完成之前发生的。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销售折让是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购买方的减让,现金折扣是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向购买方(即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即在价款上予扣减让),商业折扣是为了促销商品而在售价上给予的价格优惠。三是会计处理不同,销售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其结果是减少了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折扣发生时增加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其结果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但增加了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发生时,按照考虑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5051其他业务收入”、“5401主营业务成本”、“5402其他业务成本”、“1405库存商品”、“1406发出商品”等6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5】 甲公司于2×13年2月20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是59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该批商品于2月20 发出,购货方于3月1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3月 15 ,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 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贷:库存商品 182 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应收账款 409 5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贷:银行存款 409 500

借:库存商品 18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例5-6】2×13年7月1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购货方验货时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经确认,购货方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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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一戏此生唯一

小企业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概念。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您是一般纳税人,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六)“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画重点啦!!!这个图片是整套的勾稽关系图,包括了计入税费的哪一个明细和借贷方向,您空余时间多看看吧,一定会深刻掌握的,熟能生巧,加油!!!

关于您后面补充的问题:

首先,现在没有“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

其次,附加税计提的时候通过“应交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

实际缴纳的时候,借上面税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

希望能够帮助您,我是之了,您的会计挚友!望采纳!免费领取2019初级会计全套+实操+注会预科班课程,欢迎一起探讨会计问题,不定期分享干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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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能错别再错过我

中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1 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虽然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但仅有的六项会计要素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例如,所有者需要了解利润的构成及其具体分配情况、了解负债及其构成情况等,就必须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2 会计科目的类别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的具体对象;“材料”科目按材料的种类、规格等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各种材料的具体构成的内容。对于明细科目较多的总账科目,可在总分类科目与明细科目之间设置二级或多级科目。 3 小企业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反映会计要素的构成及其变化情况,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小企业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小企业会计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小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应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例如,小企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可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针对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小企业接受其他小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可以增设“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小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等要素,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并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对外提供劳务较多的小企业,可以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劳务的成本等。 总的来说,会计科目设置必须结合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既要满足对外报告的要求,又要符合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同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做到灵活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简明扼要、经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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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自喻

【准则原文】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定义和内容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小企业非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小企业重要的劳动手段,它以实物形态加入到生产过程,可连续参加多个生产周期,但不构成产品实体,其价值是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是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代表着小企业的生产能力,一个小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规模、质量、先进程度,决定着该企业产品的质量以及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本条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小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是小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像商品一样为了对外出售。这一特征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商品等流动资产的重要标志。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也属于固定资产,这不同于大中型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需将其单独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二)小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期限较长,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收益期超过一年,能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为小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这一特征表明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因此,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

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规格不一,为加强管理,便于组织会计核算,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和核算要求以及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经济用途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以归类反映和监督小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之间,以及生产经营用各类固定资产之间的组成和变化情况,借以考核和分析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促使小企业合理地配备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效用。

(二)综合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 (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不需用固定资产;(5)未使用固定资产;(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601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取得固定资产成本确定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入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从而,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尽可能一致。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一是取消关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支出(包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以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为准;二是简化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考虑其中内含的融资费用;三是简化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资本化金额按照资本化期间内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仅限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点(包括暂停资本化的情况),而不考虑购建支出的进度,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与资产支出挂钩;四是简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统一按租赁付款额及相关费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由于有合同参照,不需要确定折现率和计算现值,因此这种处理更为直观、简单。

一、固定资产计量的基本原则

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以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作为成本。但是,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小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方式主要有五种: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和盘盈。

二、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三部分:

1.购买价款,这是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小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

2.相关税费,包括小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相关的其他支出,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购买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有时,小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则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是直接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而有些则是小企业自己建造的,如小企业自己建造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于小企业来说,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取得成本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本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构成,包括建造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此外,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借款费用是小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小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等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小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此,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这里的借款包括各种借款,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银行借款与向第三方借款等。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这些资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三)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发生时至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开始发生时:取得借款支付的辅助费用、应付日应支付的利息、期末汇兑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停止资本化时点:竣工决算前、达到预定用途、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前。

(五)利息支出要符合下列条件: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六)相关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停止资本化之前,应冲减资产成本。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计入存货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其中,实物可能构成了接受投资方的固定资产。因此,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如果涉及相关税费,还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虽然融资租赁状态下,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租赁人实际上负担了租赁物的绝大部分风险,是租赁物实质上的所有人,与租赁人所有的其他资产的性质类似。

因此,本条采取了简化的处理方式,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这里,付款总额是指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总额。相关税费包括承租人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另外,承租人为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也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

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指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时限较长,对于管理规范的小企业而言,盘盈固定资产的情况应当比较少见。一旦发现,应当立即补登会计账簿。由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往往在小企业以前的会计账簿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的相关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有效确定其历史成本,所以本条规定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相当于采用重置成本计量。

有关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的确定参见前述十二条。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601固定资产”、“1604在建工程”和“1605 T程物资”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7]2013年2月3日,甲公司购入1台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包装费4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0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800

[例2-28]2013年3月6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1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支付运输费 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2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44 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在建工程 240000

【例2-29】2013年4月5日,甲公司自建办公楼,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 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实际成本为80000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 17%;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 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0元。当年,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贷:工程物资 585 000

(3)工程领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4)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6)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585 000+97 000+100 000+30 000=812 000 (元)。

借:固定资产 812000

贷:在建工程 812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定义、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费分配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使用期限长,其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的,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成本是逐期分摊、逐步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中去。因此,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关于折旧的定义,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本条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定义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关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会计与税法有着不同的出发点。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要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过程,这种价值损耗既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发生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受到侵蚀而引起的有形损耗,也包括由于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较旧、市场需求变化而使产品过时导致的无形损耗。在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无形损耗有可能是决定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主要因素。因此,会计上要求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投入使用、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关,均应当计提折旧,这从一方面也有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而税收上允许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则要考虑相关费用的发生是否有助于应税收入的形成,因此,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本条从会计原则出发,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差异: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也应计提折旧。

一、折旧的定义

小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小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小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计提折旧,但两种情况除外: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三、折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应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602累计折113'’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30】2013年,甲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1 200 000元,其中计入制造费用900000元,管理费用30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900 000

管理费用 300 000

贷:累计折旧 1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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