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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私奔可是只有我一个人
1988年,美国北达科他州立大学法务会计教授Joseph T.Wells在德克萨斯州的澳斯汀成立了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目前该组织会员人数超过2600000名,致力于反欺诈和白领犯罪,他为会计人员提供注册欺诈检查师的考试与培训,及相关的学术研讨活动。随后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成立,主要目的是帮助其成员更好地为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服务。1992年,Robert. L.O'Block博士成立了美国法务检查人员协会(ACFE),出版发行了同业评论期刊《法务检查人员》,ACFE目前共有12个法务委员会,其中的美国法务会计师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3月。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会计学教授(D.L.Crumbey)在1993年建立了一个“文学作品中的法务会计师”的专业网站,他从80年代开始从业法务会计,并开始进行文学创作,通过主人公的经历教授学生法务会计知识,至今他已写出了12部有关法务会计师历险经历的小说。2000年,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审计、欺诈行为、税务》开始出版发行。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AICPA的诉讼与纠纷附属委员会颂布了多项实务帮助及特别报告帮助,如:《提供诉讼服务》、《AICPA职业准则在诉讼服务中的应用》、《在诉讼服务中的利益冲突》、《诉讼服务中的勾通理解:从业信函、在诉讼及纠纷服务中的欺诈调查》、《提供破产和重组服务》、《执行忠实于现有经济状况的评价》、《计算在个人伤害和非正常死亡及劳动不平等待遇中的损失》、《可选择纠纷解决服务》、《知识产权估价和计算无形损失》等。波提那.K*彼得森和大卫*R*博恩赫尔(Botina K Pet.erson&DavidR.Barnh i 11) (2003)针对1993年Daubert诉Merrell Dow制药公司案以后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专家证言所面临的挑战出发,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了当代美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作证时所面临的挑战,并且提供了应对指南以及应当遵守的准则。波比·沃加、金·卡普里奥提和瑟斯.C.安德森(Bobby Waldrup,KimCapriotti&Seth C.Anderson) (2004)分析了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任务,总结了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通用的五个步骤:明确问题并且量化目标、选择衡量目标的一般标准、系统的净化数据、将资料与标准相比较、得出结论。近年来美国的法务会计教育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有至少82所大学在本科或研究生层次开设了法务会计或类似课程,部分学校还开办了法务会计专业。据调查,截止2007年1月在美国至少有82所大学开展了法务会计的教育。这些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大学名录以及课程层次的具体情况见附表1。在美国,人们形像地将法务会计师比做嗅觉敏锐的“数字警犬”(Bloodhounds)。人们经常提到:会计师们只知道看数字,而法务会计师则能够找到数字后面的“猫腻”。鉴于此,人们普遍认为法务会计师的工作更为刺激、新鲜,较少有程式化与定义化的工作程序与责任限制。许多注册会计师热衷于通过参加专门的培训加盟法务会计师队伍。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美国,无论是法务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运作、法务会计的学术研究、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训,还是法务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都正处在一个良性发展的时期。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 IFAAlli 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们还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CA.IFA),目前已有200000名得到认证的成员。2004年10月加拿大调查与法务会计协会(CA.IFA)和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A)在多伦多召开调查与法务会计——卓越联盟第六届年度研讨会。研讨会主要研讨:个人侵权新信息、目前的调查新问题、反舞弊计划和控制的主要因素、法务会计使用的新技术、提高获取舞弊调查的有效性、采购舞弊、调查与法务会计准则新信息、调查与法务会计实务问题、电子数据法的信息保密和保护。加拿大的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 IFA Alliance)与多伦多大学的罗特曼管理学院和在蒙特利尔的Ecole des Hautes Etudes商业语言学校创办的法务会计专业学习在2001年开始至今了。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两大会计组织之一,CPA法务会计讨论组成立于2002年,会员大部分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他们主要进行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该小组还向成员提供必要的知识为法庭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是另一会计职业组织,主要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它成立了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帮助其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还研究进行调查欺诈的方法等。ICAA还于2002年6月专门通过法务会计准则APS 11号,以及CPA Australia联合研究的指南2一~一法务会计(GN2)。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与澳大利亚的莫纳什法学院的法务研究国际学会及澳大利亚辩护协会(FIAl)合办的法务会计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课程最早于2002年7月开办。 每年四月和十月最后一周为全国统考时间,提前二个月启动报名程序;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高级法务会计学(综合全部)考试方式:综合一门考试,包括单项(150道)、多项选择题(30道),具体时间设为180分钟,考试时间到则系统自动关闭。考试地点:电脑考试(按照美国的考试方法,可上网的任何区域)考试通过率:每次考试是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单选题,多选题。合格标准:得分率70%为合格
猫有九命却只有一心
摘要: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传统的会计方法、财务管理又一次面临新的挑战,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与法学为一体的法务会计,为我国会计市场展示了令人鼓舞的前景,是个极具开发价值的会计新领域。本文对法务会计的相关概念和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如何加强法务会计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法治国家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s China, will be a more and more perfec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imultaneously accountant will also f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more and more perfect legal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method, the financial control face the new challenge once again, take the accounting theory and the legal scienc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merges the economics and the legal science is a body’s legal accountant, the market had demonstrated for our country accountant the inspiring prospect, is accountant who has the development value extremely the new domain. This article and so 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legal accountant’s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d in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accountant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 Accountant new domain; Legal accountan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前言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 (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三)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四) 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三、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三)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 ,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二)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务会计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要关注已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还在进行之中,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仍显不足,尤其在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时,现行法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完善。
下一战不是永远
法律谈判技巧大揭秘法律意见是针对企业的各种内外部业务、活动的合法、合理性而出具的,但其作为一种专业工作成果,限于企业内部使用。如果需要与企业外部的人员对该专业成果进行讨论、意见交换,乃至执行,则属于法律谈判的范围。一、法律谈判的种类根据目的不同,法律谈判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交易式谈判和争议解决式谈判。每一类型的谈判在内容、方式以及衡量成功的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区别。交易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就其关注的合同、许可、合作经营、投资并购等商业交易进行的谈判。如在一个商业地产租赁的谈判中,双方要就租赁价格及其调整机制、租赁物的标准维持、租赁物的物业管理、租赁期间及其调整、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事宜进行一一洽谈,并落到纸面合同当中。争议解决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存在着冲突,需要解决这些冲突而引发的谈判。如诉讼过程中的和解程序,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前的协商等。实际的法律谈判中,往往是兼具争议解决和交易两个方面的内容。如一个因员工绩效不达标而公司予以解聘的劳动关系谈判中,会涉及员工绩效不达标的事实及劳动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以及还有员工是否同意降薪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交易等事宜的讨论。在这样一个谈判中,既夹杂了法律规定、证据保留等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又涉及员工管理、绩效与激励等交易方面的问题。再如一个软件委托制作合同的诉讼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所提供的软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主张被告违约,双方可以通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将软件质量与功能标准进行进一步描述。在这个过程中,即是先有争议解决式的谈判,后引发了交易式的谈判。交易式谈判,是企业法务更多碰到的事务。与争议解决式的谈判相比,交易式的谈判的参加者,如法务人员,所持的心态会相对乐观一些。因为每一方都应该能从交易式谈判所指的商业交易中获利,才促使各方加入谈判。而为了解决争议而进行谈判,则往往气氛比较压抑,随着争议冲突的恶化,压力也会陡升。因此,很多人总结说,交易式谈判应该以达到双赢为目标;而对于争议解决式谈判来说,法律诉讼中的每个人都是失败者。争议式解决谈判经常是一种“零和”游戏。这两种法律谈判迥然不同的特点,提示我们应该用不同的谈判方法与策略去分别应对。但无论是交易式或是争议解决式,谈判者的目标是与对方进行具有说服性的交流,而法务人员的目标则是让对方同意对自己企业尽可能有利的条款,而不是去宣泄法务人员个人或所属企业的怒气,或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显示出个人本领,甚至是卖弄专业辞藻。二、法律谈判的策略任何一个谈判,不管是争议解决,还是交易,都是以各方的利益、权利和权力为背景的。各方的利益差异,会把他们带到谈判桌上;各方的权利、权力以及它们的运用,会应影响到谈判结果。利益是人们所关心或想得到的东西。利益的满足,是谈判产生的原因。共同的利益,促使人们合作,使得事件能按双方的期望予以解决,双方的关系得以维持或发展。但利益的差异,促进相关方坐下来,述说他们各自想要的,要求对方出示能给的,并最后都希望能落实到一定形式的协议当中,一般是纸面的合同。如在一个销售合同谈判中,卖主关心的是卖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买主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各项条件以及价格上的优惠。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价、质量要求、特殊服务、包装、运输、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或发运时间等。这些要素体现交易各方的多种利益,也构成了交易各方谈判的重点内容。法务人员在谈判中,要关注企业的利益及对手的利益,并有必要就双方利益进行专门的深入调查,以为谈判提供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名声利益、关系利益、心理需求利益、人身自由利益等等。调查利益,还必须分清各方利益的先后顺序。权利是以法律所赋予或通过双方签订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合同为基础的。如在一个借款合同利息争议解决谈判当中,借款人可能以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上限为理由,要求不予支付过高的利息。借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法律权利而要求贷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但贷款人以双方已签订了正式协议,协议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其他费用的方式来体现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等要求借款人予以支付。贷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合同权利而要求借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法务人员参与谈判中,应充分挖掘企业的各种法定权利以及约定的合同权利,作为谈判的基础。但应注意,权利问题在谈判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会随着各方的谈判策略变化而发生很大变化。如在争议解决谈判中,最近出现的一个类似判例的结果,将对谈判中涉及的对法院裁决的预期会有很大改变,从而影响到双方对“权利”行使结果的说法。权力是强迫他人做其不愿意做某些事情的能力。权力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心理、政治以及专业知识等因素。权力表现为一方调动其各类资源进行交易或解决争议的能力。如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在收购一家创业型公司时,大企业可以聘用更好的律师、会计师,这是其经济权力的表现。大企业对创业型公司管理者可以给出更美好的成长预期,更具空间的个人发展承诺等,这是其心理权力的体现。一个卖方市场的大卖家,在面对中小购买者时,也可以种种权力,来取得对其极为有利的谈判结果。如中小购买者的采购承办人员,总觉得应与一个有实力的卖家进行交易,因为这对于其职业发展是安全的。这也是交易过程中的心理权力之体现。专业知识更能体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谈判优势。假设一名刚毕业的法务助理与另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务总监就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的一项事件进行谈判。法务总监对法务助理说,“这是本交易方式中用来表示分配方式以处理所得税的惯用办法”。虽然,这名法务助理后来经过研究、查询,并征求其他经验丰富的从业者的意见之后认为“根本没这个说法”,但是当时的情况,法务助理仍有可能会认为对方说的确实是对的。这就是专业知识差异所体现的谈判差异。综上,权力不平衡是法律谈判中的最为常见的现象。但谈判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非是静止的,各方也可采取适当方式来改变权力平衡。如消费者面对厂商企业,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但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便捷,消费者组成联盟的可行性迅速增大,厂商也就逐渐重视起来,从而影响其定价谈判策略。三、法律谈判的技巧所有的谈判都是依情境而定的,没有固定的流程,也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但总结法律谈判的规律,对于明确谈判思路,有效促使谈判走向预期目标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法律谈判过程一般按如下步骤展开。首先,进行信息搜集。谈判会涉及开价、还价及各种方案的讨论。这些方案背后都隐藏着谈判对手对其掌握信息的判断。信息的种类很多,搜集方法也是多样的。在并购项目中,专门收集信息的工作被称为尽职调查,要求对对手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资产负债、知识产权、劳动人事、技术研发、诉讼仲裁、对外投资等等事项进行专项的信息调查。法务人员在进行信息搜集工作时,要注意信息收集本身的合法性,特别是注意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切勿涉嫌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其次,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如前所述,利益、权利与权力是谈判的基础。在谈判前,逐项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和全局上把握谈判。如果无法单方评估,那么通过与谈判对手的交流,提出一些开放性的问题,先搞清楚谈判对手的利益或其担心的所有问题之所在。如某件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与对方高管的访谈来摸清楚对方本身出售股权或资产的真实意图。利益的确认,是个过程。也许对手的利益会不断变化,也许对手在谈判时自己还不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试着推测对手的“可能利益集”,并去验证其真实性。权利的评估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关注举证的责任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问题。这些事项会影响权利的实现,从而影响到双方的谈判态势。对谈判双方拥有权力的观察与评估,也是谈判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谈判准备中,应对权力进行冷静地评价,并尽力增加己方权力或寻求帮助以降低对方强权力的影响。再次,拟定谈判策略。一个完整的谈判策略应包括谈判目标、底线、替代方案、议事顺序,日程安排等因素。策略首先应围绕目标而定。但目标有时只是单方预想的,未经过对方的评价。所以,有时谈判目标是较难在一开始就能明确的。底线和替代方案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可成为谈判的筹码。底线是指谈判一方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利益。低于底线的任何动议将完全不被接受。替代方案是指谈判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所单方考虑的其他解决办法,而无须借助于谈判对方。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同时私下向第三方询价,以避免本交易不成的情况下可跟第三方进行交易。替代方案使得谈判一方掌握退出谈判的途径,也构成了对谈判对手的一种心理“权力”压力。议事顺序安排应有利于整体谈判,并应当让对方接受这种议事程序。这需要准备好向对方解释采用这种顺序的好处,以及它如何能使双方快速达成解决方案。日程安排包括时间、地点的确定。这些因素对于谈判的结果都同等重要。在己方、对方或第三方的办公场所、餐厅或法院楼里等,都有一定的讲究。谈判双方也会尽力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或熟悉的地方去谈判。谈判时间也是如此。谈判的策略包括对时间、地点的考虑,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谈判高手所应当仔细权衡的。第四,选择谈判风格。谈判风格是指谈判人的陈述方式,如强硬型、攻击型、友好型等。谈判风格首先是谈判者自身的性格决定的。但它在某个谈判情境中,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其实,这和沟通方式的选择是极为类似的。法务人员在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业务部门人员,与公司外部律师的沟通,其陈述风格必然会不大一样。如与外部律师交流时,基本上会围绕法律规定,用专业语言进行沟通,而不会像与非法律人士交流一样。随着从业经验的增长,执业律师往往会训练成因人而异的谈判风格。法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想要给对方造成影响的内容而切换风格。第五,处理特殊问题。每次谈判都不一样,每次谈判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对于临时出现的状况的处理,突显了法务人员驾驭法律谈判的能力。特殊问题包括遇到了难缠的对手、被激怒的情绪、人身的威胁等等意外情况。处理这些问题,没有规律可循。总之,法务人员作为谈判团队的参与者,必须保持法律人士特有的冷静、沉着和理性。最后,结束谈判。在双方达成交易或解决方案趋向一致以后。法务人员应当立即起草书面法律协议,确保谈判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包含在内。协议用词应当准确,而且与谈判结果要一致。在一个交易中,如果谈判时没有谈到相关的违约责任,在协议的制作中也应当加进去,以使得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当然这个违约责任的规定,最好是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为双方法务接受,且不能偏离谈判精神,不至于又因此需要重开谈判。
怪我嘴笨终没留住人心
法务会计这个专业术语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这样定义:所谓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从历史渊源来看,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美国产生,它是随着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大量出现而产生的行业,慢慢地,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个专业服务得到了认同。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 在这种背景和要求下,法务会计作为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必然存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必须具有相关技能,以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相关技能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还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方能够熟练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及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 (2)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及业务,其中审计经验、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 (3)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要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特别是法务会计必须理解刑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以确认可能的问题。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对法务会计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 (4)必须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具备针对舞弊的和进行舞弊分析的能力。能够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问题,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 (5)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至关重要。传统手工记账被计算机记账所代替,计算机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调查的新手段。 (6)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是法务会计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问题一般涉及到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对委托人负责,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泄露。因此,法务会计执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 这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重要前提,使人们信赖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足够的职业技能,有能力从事该项工作。 标签:法学硕士 法学在职研 法务会计 相关阅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财税(法务会计方向)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