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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爱我成病我说爱你成疾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第七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九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十条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一条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不经历人
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净化市场生态,监管一直“在路上”。
日前,投保基金发布《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2022)》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受理新增违法违规线索380件,新启动调查334件,2021年新增立案调查273件,办结立案案件282件;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
2021年,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零容忍”制度建设,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罚没金额39.59亿元。市场禁入人数呈增长趋势,2021年突破100人。
来看此次报告中的亮点——
全年罚没39.59亿元
市场禁入108人
《报告》显示,2021年,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与2020年度的344件基本持平;罚没金额39.59亿元,较2020年度下降24.29%;市场禁入108人,较2020年增长31.71%。
在2021年的343件行政处罚中,有112件涉及法人及自然人处罚,有24件仅涉及法人处罚,有207件仅涉及自然人处罚。
在136件涉及法人行政处罚相关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为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处罚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处罚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行政处罚7件,占比5.15%。
此外,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对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母公司、相关收购方等作出行政处罚6件。
在罚没数额方面,在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130件案件实现获利或避损,有45件案件为亏损。130件案件平均盈利金额为1118.76万元,金额较上一年度有所收敛。
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没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有40件;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132件;100万元(含)以上的171件,其中罚没金额1亿元以上的9件。
具体到证监会处罚委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来看,其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33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111件,与2020年的110件相比基本持平;罚没款金额34.00亿元,同比下降31.48%。其中,内幕交易、信披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案件仍占据主力。
在派出机构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32件,占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的67.64%,涉及92家公司或机构,556名个人;罚没款金额5.59亿元,较2020年上升109.36%,为近四年来最大罚没力度。
从地域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林立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相对更多,监管局也更显“忙碌”。数据显示,上海、广东、北京、浙江、四川5个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数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广东局和四川局罚没金额超过8000万元。
稽查执法重点突出
类型化违法案件占比超八成
《报告》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总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趋降。办理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
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与此同时,稽查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虚假陈述: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市场影响恶劣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虚假陈述案件同比实现增长;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长50%。虚假陈述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
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
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操纵市场:操纵动机多样,非法利益网络勾连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操纵市场类案件同比有所下降,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案件同比增长1.5倍。操纵市场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操纵动机多样。有的操纵团伙以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对倒、蛊惑等多种手段,引诱市场跟风,谋取不当利益。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实现高位减持、防止股价面值退市、避免质押股票爆仓等目的,通过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节奏,配合市场机构操纵自家股票,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
二是操纵主体涉案主体多、链条长,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操纵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资金、持股优势集中拉抬股价,牟取短期价差;股市“黑嘴”引诱中小股民高价接盘,按接货量单分取收益;配资中介为盘方提供资金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场掮客收取费用后主动牵线搭桥、合谋操纵。
三是操纵模式长线“坐庄”和“快进快出”相结合,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相交互。在目标选择、资金筹备、建仓洗盘、拉升出货等环节形成相对固定的操纵模式和流程,多名操纵市场“惯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避损案件连续发生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内幕交易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发领域集中。涉及并购重组、新股发行、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业绩公告、商业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有发生。
二是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连续发生。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商誉减值公开前抢先卖出所持股票,避免损失4900万元;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计划知悉利空信息,在信息公开前高位清仓抛售相关股票,避损金额1900万元。
三是案发主体多为法定信息知情人。法定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约占六成,案发比例仍然较高,查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190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