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贴报销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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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整齐、牢固、美观!纸张无撕裂、损坏现象;2、票据、附件统一用胶水粘贴,不可以用订书机装订;3、原始票据粘贴后应保证能清晰看到每张票据的内容以及金额;4、附件应贴在报销单的左上角与报销单上侧对齐呈鱼鳞状;5、原始票据粘贴后应不超过报销单的范围,对超出报销单的票据、附件要折叠与报销单平齐;6、原始票据有比较多的小票或不好粘贴的发票一定要用单独的粘贴单粘贴,比如车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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