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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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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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一:[1]胡敏.基于阿米巴经营理念的财务成本管控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0):119-120.[2]谢建厂.大数据视角下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的策略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0):120-121.[3]贾晓佳.新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0):122-123.[4]贾红艳,杨书想.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0):124-125.[5]张玉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0):147-150.[6]赵霖昊.会计事务所行政处罚机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78-179.[7]薛晨冉,王帆.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益质量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7-9.[8]谭欣.制造业企业竞争战略与成本粘性研究--基于市场化程度的调节作用[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53-55.[9]姚华建.论人工智能时代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转型[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95-96.[10]李晓珊.大数据时代高校财务管理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104-105.[11]熊巧.战略差异、成本粘性与企业研发投入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115-117.[12]黄淑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失效研究--以浦发银行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120-121.[13]王清君.论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183-184.[14]刘志辉.我国建筑企业融资方式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1-12.[15]崔学贤,岳洋.研发投入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以长春长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07-109.[16]邓欣."放管服"背景下高校科研预算管理改革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19-121.[17]陈永霞.奶牛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计量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38-139.[18]张倩.从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看企业会计诚信问题[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59-160.[19]闫文婧,颜苏莉.股利政策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西昌电力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61-162.[20]曹诗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21):172-173.[21]沈炎方. 我国乡镇政府内部控制问题与改进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9.[22]董浩. 不同动因下杠杆收购模式及目标企业绩效[D].浙江工商大学,2019.[23]唐剑波.高校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构建研究[J].智库时代,2019(25):27+34.[24]范卫东.论大数据时代财务会计如何向管理会计转型[J].智库时代,2019(25):51+58.[25]王丽.制造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44-45.[26]周琼.完善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的相关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46-47.[27]王晓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52-53.[28]张永秀.县级基层单位会计成本管理中的激励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57-58.[29]龙媛.浅析黄金珠宝加工行业成本管理及控制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58-59.[30]吴杨.公路工程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60-61.[31]杨洁.钢铁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以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79-80.[32]姜玉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00-101.[33]施心怡.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影响研究--以哈药股份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18-121.[34]韦望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41-142.[35]刘霞.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46-147.[36]韩雪雁.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49-150.[37]袁小根.高速公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51-152.[38]张艳红.关于深圳邮政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52-153.[39]杜晨光.浅析制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54-156.[40]徐玉德,俞盛新,徐菲菲.国有企业管理会计应用变迁及展望[J].会计之友,2019(12):12-18.会计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二:[41]冷继波,杨舒惠."互联网+"背景下业财融合管理会计框架研究[J].会计之友,2019(12):19-23.[42]唐建纲.二元结构理念下政府税务会计的嵌入与应用[J].会计之友,2019(12):46-51.[43]黄云梅,唐敏,尹佳佳.基于模糊层次分析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36(03):29-34.[44]黄延霞.基于主成分分析的电商企业物流成本核算[JOL].商业经济研究,2019(11):95-97[2019-06-1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0.1286.f.20190610.1701.050.html.[45]苏宝金,雷光美,赵琦玮,张巍,胡嘉宸,蒋雨政.管理会计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9(04):34-36.[46]马航航.管理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经济市场,2019(04):36-37.[47]李优.电子商务类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统计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9(04):46-48.[48]唐建纲.二元结构理念下政府税务会计的嵌入与应用[JOL].会计之友,2019(12):46-51[2019-06-1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4.1063.F.20190606.1710.016.html.[49]赵政,张敏.公平关切下总承包项目收益分配策略分析[JOL].会计之友,2019(12):94-99[2019-06-1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4.1063.F.20190606.1710.032.html.[50]杨士英,王薛.新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研究[JOL].会计之友,2019(12):139-143[2019-06-1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4.1063.F.20190606.1710.048.html.[51]刘红梅.制造业小微企业财务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9(16):71-72.[52]王刚.浅谈火力发电企业环保成本的控制措施[J].中国市场,2019(16):95-96.[53]王培.加强企业会计诚信建设的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9(16):98-99.[54]张淑君.公立中学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9(16):163-164.[55]王元元.论制造业企业工程项目的预算控制[J].中国市场,2019(17):91-92.[56]谭金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管理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9(17):110-111.[57]欧阳剑宇.电力工程监理预算与成本控制管理[J].中国市场,2019(17):118+127.[58]袁彬.论医疗行业系统财务精细化管理实现途径[J].中国市场,2019(17):119-120.[59]邵芳.增值税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市场,2019(17):138-139.[60]范文红.提高医院餐饮成本核算的路径探究[J].中国市场,2019(17):142-143.[61]王卓.事业单位内控财务体系考评的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9(17):144-145.[62]王艺斐,王亚璐.绩效评价视角下村级财务代理记账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9(17):147-148+152.[63]李俊霞.事业单位报账会计的财务管理工作核心研究[J].中国市场,2019(17):149-150.[64]刘斌.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9(17):155+164.[65]方东.移动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下电商企业财务风险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9(17):185-186.[66]唐黎.大数据背景下政府部门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9(17):191-192.[67]生华,范若楠,安嘉琪,唐浩越.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智库时代,2019(24):33-34.[68]孟杰.会计制度改革对政府预算审计的影响分析[J].中国市场,2019(18):53+55.[69]胡倩倩.环境会计研究综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12):160-161.[70]孙月.我国环境会计未来发展及推进措施[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12):162-163.[71]畅蓓.高校财务报销难成因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12):190-192.[72]彭亚文.建筑企业PPP项目财务管理探讨[J].中国市场,2019(18):41-42.[73]万会萍.中小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9(18):45-46.[74]林佳樱.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9(18):58-59.[75]李保祥.浅谈制造业企业资金管理[J].中国市场,2019(18):60-61.[76]陈慧.新能源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9(18):64-65.[77]姜雅利.酒店业成本管控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9(18):66-67.[78]赵玉棠.中小学预算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9(18):108-109.[79]金英男.浅谈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9(18):145-146.[80]王晓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9(18):151-152.(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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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得我心护我周全

198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施行(原法54.9.21正式施行)。198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施行(原法54.9.21正式施行)。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施行。该法后经数次修正。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97.1.1新修订施行)。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施行(该法后经82年、86年、95年、04年数次修订)。 1981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01.4.28新修订)。 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施行(04.8.28新修订)。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施行(96.5.15新修订)。 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98.4.29新修订)。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施行。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施行。 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 199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 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施行。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正式施行。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原法86.10.1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施行(04.8.28第二次修订)。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施行。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 200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8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施行。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该条例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正式施行。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正式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正式施行。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正式施行。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正式施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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