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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人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以现行公司制度,担任了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职位的负责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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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人不可以是财务负责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单位法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是不相容职务,法人代表兼任财务负责人,会使单位收入支出失去监督,没有人能够有效制约法人代表的贪污行为。
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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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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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理会计事项。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
其含义非常清楚,企业法人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是不可以兼会计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
但是有会计证兼职其他公司没问题,本公司不允许法人代表与会计是一个人,工商注册也通不过,必要时候可找个会计挂名,自己处理账务。
有会计上岗证,可以去给企业做兼职的会计。
兼职会计通常指兼职会计人员,主要负责完成会计相关的工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主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会计主体(指为之进行会计工作的特定单位,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如企业、政府、银行等)提供会计信息;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参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考核,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扩展资料
直系亲属“回避”
1、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
3、纪委委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主要领导人职务。
货币资金的不相容职务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百度百科—不相容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