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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想念
一、区别1、审计主体不同。政府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及人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体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法律依据和审计准则不同。政府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主要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审计的独立性不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单向独立;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4、审计方式不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是授权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委托审计。5、审计的对象不同。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同级国家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相应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委托单位即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6、审计服务的有偿性不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是无偿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有偿审计。7、审计实施的手段不同。政府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发表审计处理意见,如被审计单位拒不采纳,政府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根据其审计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内部审计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审计。二、联系1、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审计工作并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相互不可替代。2、三者的工作方法具有一致性。3、外部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4、三种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外部审计可以使用内部审计的结果。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互相参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我是小小凹凸曼
一、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区别:目的不同,独立性不同。
1、目的不同:
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价;注会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二、联系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审计工作并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相互不可替代。三种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外部审计可以使用内部审计的结果。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互相参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会审计
与歌往生
我国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大组织构成。国家审计是宪法赋予权利的审计,是我国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得主要审计队伍,社会审计是以鉴证为主的中介机构,它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相关审计报告质量检查,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设立的经济监督人员或者机构,它必须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结果可以为审计机关利用。审计机关可以聘请中介组织及其专家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工作。审计机关与书会审计有以下区别:一、机构不同。国家审计是宪法审计,由国务院总理或地方行政首长领导,具有国家经济活动监督职能;民间审计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有民间组织性质,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设立的自律组织。第二、任务不同。国家审计主要对财政资金相关的单位、项目、资金资产实行审计监督,民间审计主要为委托对象提供鉴证服务,各自业务范围、法律效力有区别,内部审计任务目标由最高管理层决定。第三、三者是接受核查与被核查对象关系。民间审计业务报告与国家审计相关部分,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核查,内部审计质量接受国家审计的指导 。第四、审计结果处理力度不同。民间审计有一条宗旨,谁委托就对谁负责;内部审计对单位领导负责;国家审计是以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性、效益性为主旨,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为己任,第五、使用的审计文书样本、格式不同,习惯性业务术语不同,甚至审计准则、程序不同。国家审计程序是《审计法》明确的。第六、国家审计不收取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费、赞助、赠予资金、资财、物品,民间审计是有偿服务,内部审计一般情况下是无偿无的,特定条件下实行收费。
蘑菇男神阳光女神
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性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政府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监督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政府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监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司法部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独立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审计监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独立型。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独立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独立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独立性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审计署制定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独立性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管理活动的监督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管理层次进行监督。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总裁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管理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管理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管理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管理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3.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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