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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以无旧感情
税务会计模式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3、财税协调”模式
“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
扩展资料:
一、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计算、经营成果的确定、税额的计算、税款解缴、罚金缴纳和税收减免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经营收入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各种收入,成本费用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耗费,两者的差额即为经营成果。税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与成本费用的计算上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
三、会计从业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现已取消会计从业证作为准入门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会计
我丢了一只狗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9,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墓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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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2、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3、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4、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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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网上的理论性的~~ 1.目前的税务会计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2.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在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客观环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性,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能力。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2)法律体制性质我国所处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控是直接的,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并行存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报表的格式、项目的分类和排列上统一,并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3)会计职业界的力量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素质参差不齐,这一方面影响财务信息的供给能力,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使会计职业队伍没有能力像美国那样依靠会计职业组织自我规范和监督,只能依靠国家对会计进行管理。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助于提高会计职业界从业人员的水平。(4)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我国政府在会计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近,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以市场为导向,其核心思想是“决策有用观”,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更强调会计信息要真实公允她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使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正在逐渐扩大。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为税务会计的完全独立提供了外部动力。3.我国目前应选择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税务会计环境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企业形式等客观条件与日本比较接近,而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相距甚远。税务会计模式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所以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财税协调型”税务会计模式,并且更倾向于英美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融资渠道都将会得到完善和发展,逐渐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齐。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要求不同国家的企业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促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长远来看,我国税务会计必然向“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