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资金往来

微笑说爱你流泪说想你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9435

首页> 会计职称> 会计法资金往来

4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笑意还在

已采纳

总成本与资金往来是不同的概念,总成本不包含资金往来。总成本是生产某种品种或数量的产品所耗费的生产资料和人工费用的总和。而资金往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数额。

42评论

久病不治终成癌

(一)加强管理,减少往来账款挂账

1.强化管理者财务意识,正确决策,防范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机制的改变,财务管理工作主导作用日渐明显,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在单位每年填报的《企业基础材料》中,首页即是“法人声明”。由此可见,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全部经营情况负责,财务知识的学习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课程。只有单位负责人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才能看懂财务报表,才能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做出适合本单位科学、正确的经营决策。

2.加强科研合同的管理  对于往来账款的管理,同对财务管理工作一样,可进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方面管理。事前管理尤为重要,在签定合同时,就应充分意识到往来账款的财务风险,针对科研单位预付款合同占主要部分的现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合同签定、采购过程、借款环节加以严格控制。避免流动资金长期被债务人占用,提高单位财务成本。对投资性、决策性事项,领导层则要对其做好事前的充分论证,以减少失误。往来事项形成后,相关业务部门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财务部门予以协同监督。

3.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控制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 首先,岗位分工责任明确,工作质量与考核奖惩挂钩,调动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其次,针对科研单位研制费周期长、金额大,跟踪管理难度大的特点,需制定采购制度。用以约束和督促物资管理人员尽早收回往来款,减少资金长期被占用。

4.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改变催收方法,强化日常监督作用 财务管理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方法,改变以往往来账款管理过程中发放催收清单而不注重催收效果的状况,建议监察部门参与财务部门往来账款的催收工作,加强往来账款的管理、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人员管理责任感,充分发挥其潜能,减少坏账损失。

(二)内部控制

(三)信息与沟通   往来账款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往往在信息沟通方面做得不够。首先,财务人员没有定期向相关业务人员报送与其业务有关的应收、应付余额、账龄、风险分析等资料,并且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收款、报销等时间的规定,财务人员也不便于与相关人员进行往来账款清理进度及计划方面的交流;其次,财务人员也不能做到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往来账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因此主管领导也心中没数;再者,企业间由于缺乏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工作也会造成企业往来账的不准确。所有这些都影响往来账款管理。   为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企业管理当局、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

(四)发挥财务管理监督职能,强化往来账款管理 1.确定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理顺关系,赋予财务人员一定的权利,加强内部会计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财务内部管理状况的好坏对往来账款管理,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不良现象,使一些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的作用。通过理顺关系,可以强化规章制度的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 2.加强采购过程的财务监督与控制,警示呆账、坏账的形成 科研单位合同比重很大,加强财务控制与管理是搞好往来账款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定物资采购人员考核制度和采购制度,制定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加强采购成本意识,明确其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大物资采购和引进项目的监管力度,定期对采购工作、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审核,以减少呆账、坏账的形成。 3.定期清理往来账款,促进往来账款管理工作规范化 根据单位往来账款的特点,按单位、部门列出清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催收。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成为制度化和规范化合为一体的、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以增强所有涉及人员对往来账款工作的认识。 4.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日常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往来账款业务发生较多、数额较大、周期较长的企业,往来账款的管理可以按其内容的性质或发生的时间分别进行管理。对往来账款合同期限与对象进行分析,即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建立“坏账准备”科目,把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作为企业长期管理的一部分,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66评论

碑文完美有谁看

企业只可持有3到5天的现金持有量,其他均需存储银行.

184评论

弘歌难忘

《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4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44.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3)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4)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上述5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4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4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4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51.对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理解这一原则,应当把握以下两点:(l)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109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