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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恋
法律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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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称为“业务招待费”。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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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外购商品用交际应酬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交际应酬。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括动中的赠进,增值税视同销售,年底纳税自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现金(2)赠送时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