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对注册会计师

我姓薛我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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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郭我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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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会多吧,上市公司会增加,相关审计的会增多,需求会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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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无怨恋你无悔

最新创业板上市条件:(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的所有权争议。(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一种经营为主,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两年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无变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实现创业板的上市,推荐给你选择明德资本生态圈成立20多年来,已与清华、北大、人大、浙大、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结成战略联盟,向中小企业家及政府机构输入、传播资本思维和资本运作模式,成功策划设计30多家IPO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目前正在孵化IPO的企业有20多家,IGS上市公司主席100+人。是值得选择的。如果你还有有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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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泪沾满想念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二节规范运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成长与创新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上市条件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七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九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第十一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第二节规范运作第十四条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六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节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四节成长与创新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三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六节上市条件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三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第四十一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十五条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第四十八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九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第五十四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五十五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九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手段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一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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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得更厉害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业务的活跃性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业务目标声明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关于保荐人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承销安排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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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曾相识过路人

开通创业板需要什么条件?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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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红脾气硬

一是上市企业的定位。即服务对象的定位。中国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选择,不仅包括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为主导的高科技产业,还包括运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后具有很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其中的中小企业只要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高,发展潜力大,也可以获得上市机会。二是市场模式的定位。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独立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创业板市场拥有与主板市场相对独立的交易管理系统和上市标准,完全是另外一个市场。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2.附属市场模式。在该模式下,创业板市场附属于主板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有的甚至拥有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队伍,只是在上市标准方面彼此有所不同。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及我国的香港。3.新市场模式。欧洲新市场为此模式的代表。它由法国新证券市场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法兰克福的小盘股市场连接而成,乓会员市场达成最低运作标准,具有实施的市场行情,承认彼此的会员资格。由于我国主板市场存在问题较多,行政色彩过浓,因而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创业板市场,就很难把创业板市场真正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因此,我国的创业板采用的是独立市场模式。上市企业的条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都低于主板市场。联系我国正在酝酿的创业板可以看出,除具有企业盈利和股本等要求低、法人股上市即可流通的特点而备受瞩目外,它还有着众多的限制。所以,创业板市场对于国内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并不是人人可去的天堂。就创业板主体限制而言,首先,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产业是否是新兴产业或朝阳产业,如果是,那就为企业提供了迅速发展的空间,但是产品技术的领先并不等同于资本的高回报。所以,政府取消“双高认证”,强调通过信息披露,让市场自行判断企业优劣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当企业不属于上述产业但其主营产品已进入扩张期,也就是说,企业大规模生产所要求的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已基本具备,市场营销体系已基本建立,一旦资金到位就可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其次,企业经营规模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并非越大越好。它的适度规模是由其行业、产品等众多因素所决定的超出适度的规模无限扩张,则会走向规模经济的反面造成股价下跌,收益下滑,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另外,企业的盈利能力对投资者是否愿意为之持续投资,将起关键作用。尽管创业板市场对企业没有盈利要求,但投资者不会对企业无盈利能作长久的等待。一旦投资者的盈利预期没有如期实现,那么抛售股票将成为不可避免。还有,企业一经上市,将受到投资者、债券人、市场分析人士以及监管者等的密切关注。它的每季度的财务报表、每一次重大事项都要公开披露,加大了公司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并使得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且有可能泄露有关商业机密。同时,创业板市场对企业整体改制要求十分严格,不允许企业将部分资产或业务进行包装上市。此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企业上市后,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将被禁止。最后,分拆上市已被中国证监会禁止。所谓分拆上市,是指已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将其现有资产分拆或对其以风险投资形式控股的企业进行改造,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资本运作方式。早在创业板市场设立的议题还处于研讨阶段,许多主板上市公司就已瞄准了创业板市场可能带来的机会,并着手准备分拆上市。如果分拆上市成功,则主板控股公司既可通过创业板的退出机制获得超额利益,又可利用分拆上市带来的资金优势实现战略升级。但是现在这已不可能了。不许主板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可以减少主板和创业板关联个股的波动风险。因为主板上市公司大多尚未完全市场化,国有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不流通,许多公司改制不彻底,幕后交易,暗箱操作屡屡发生。到目前为止,下列企业已被中国证监会明令禁止,不得在创业板上市:(1)大型国有企业。(2)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3)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4)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5)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6)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7)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另外,根据已有资料,国内创业板上市企业还应该注意下列具体标准:1主体资格。发行人必须是依据其注册成立地的有关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合法有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内部章程,而且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2盈利要求。创业板对公司上市没有盈利要求,即没有盈利或亏损的公司也可以上市,但公司在近两年的销售收入要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近一年的收入要达到300万元以上,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有形资产要到8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应在70%以下。尽管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没有盈利要求,但企业必须要有活跃的营业纪录。3经营年限。创业板要求公司上市前要有不低于两年的活跃经营历史,即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是指公司必须开24个月以上,而且是不间断地经营一种主营业务。二是同一管理层。它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这两年之内不能有太大的变化,包括核心技术员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如果承销商或发起人在发行前有充分的理由能证明这个公司有新的股东加入后,公司的业务还能够持续进行,那么,发行审核委员会可能也会接受,因为它没有一个量化的规定。4股本结构。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股票总额在发行前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必须认购35%的股份,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且公众持股比例不能低于25%。5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权力划分和制约的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他们拥有重大决策、人事任免、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但这只是针对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除了要设立股东会、理事会、经理外,还要设立非执行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中,是否具有两名非执行独立董事是一个公司能否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对董事会负责。6.主营业务。创业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一种主营业务,而不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即不能实行多元经营,当然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或外围业务是允许的。7.创业板规定。上市公司在做上市申请前必须以合约委任保荐人,并约定一段固定期间,该期间至少必须包括证券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此后,若交易所要求上市发行人委任保荐人,那么,上市发行人必须按照交易所酌情批示的期间及形式委任保荐人担任顾问。另外,已在主板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不可转到创业板申请发行上市。总之,申请创业板市场上市是一件系统复杂的工程,唯慎重、稳妥才能保证创业板健康、规范地走上前台,达到创业板市场设立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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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惊未定

股票开通创业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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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怪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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