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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立法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会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会计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会计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与《会计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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