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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这里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否则只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通常来讲,限售股限售期间较长,一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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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股改限售股如何进行处理在内的10个问题。业内人士指出,“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根据“1号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