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清查存货

渐渐的改变是暂时还是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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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水渲染眼眶的懵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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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1、实物证据。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2、书面证据。3、口头证据4、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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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毁在右手上女人毁在棒子上

在对货物进行盘点时应该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在开展货物盘点工作之前要明确盘点目的。围绕盘点目的制定相应的计划,以及做好人员分配工作。在进行盘点前,要对所盘点的货物类型有个大致了了解。不同的行业,对货物进行盘点采用的方法都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货物盘点包括静态盘点法、动态盘点法、局部盘点、全面盘点以及临时盘点等等。通常情况下,静态盘点和全面盘点都是同时进行的。一、什么是货物盘点,以及进行货物盘点的目的货物盘点,顾名思义就是对货物进行盘查,清点货物库存的实际数量。货物盘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以及不同行业公司企业。不论营业生产主体的规模大小,货物盘点是加强货物管理的必要手段。通过对货物进行盘点,可以及时掌握货物的实际情况,保证货物帐目与实际数量相符合。通过货物盘点,可以查明货物数量的溢缺情况。对于货物质量,货物储备是否充足或是否存在积压等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于货物被长期存放,有可能会发生残损霉变、虫蛀鼠咬等情况。货物盘点能够及时发现,并做出相应的处理,避免发生更多不必要的损失。二、关于对货物进行盘点提出我的一些个人建议要对货物进行静态盘点,首先要保证盘点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的状况。通俗的说,就是停止所有货物的进出,对现有的货物数量进行全面的盘查清点。在对货物进行盘点前,首先要明确盘点目的。根据盘点货物的库存情况,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其中包括盘点时间、盘点货物仓库、生产车间是否停产等。根据盘点货物的种类,提前准备好对应的保管卡、记录表以及盘点库存表。对货物进行盘点要分配好人员,同时确保货物保管员以及主管部门人员在现场,这样可以保证货物盘点工作高效,有秩序地进行。可以先查阅相关货物的库存记录表,了解要盘点的货物类型。假若盘点物资涉及到危险事项,应当提前制定相对应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盘点现场的安全。对货物进行盘点时,可以通过保管员获取完整的存货明细清单,对于重要的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对于一些摆放在角落里,堆积灰尘较多的一些存货,要重点关注,除了清点数量,还要查看货物质量。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存货监盘》第一章第一条,主要说明本存货监盘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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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香

对于存货盘点要根据审计确认的重要性,分别采用合理的盘点方式,对于不重要的低值的可以采用抽样盘点方式,对于重要的则应采取详细的清查盘点逐项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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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不易请你珍惜

第三章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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