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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一、房租租赁总体扣除规则①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扣除标准: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14400元年(1200元月);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数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年(1000元月)。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数不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9600元年(800元月)。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租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③纳税人及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④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二、合租房租金扣除的问题小王大学毕业自己去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并且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北京租赁了一个房屋。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小王在大学的两名大学同学听说小王在北京发展的还不错,就来北京投奔小王来了。小王就把自己房子与他的两位大学同学一起享用,最后三人协议房租由三人平均分摊,每月汇总至小王处,由小王交于房东。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先前自己租房时当然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在税前14400元年的标准扣除。但是,小王与自己的同学一起合租之后又该如何扣除呢?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你与我侧脸相对
1、刘丹老师
很多人喜欢听刘丹老师的课,刘丹老师是一位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税法达人。
名师介绍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AICPA协会会员,理论基础深厚,精通税法及会计准则。才貌双全的税法达人,曾讲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称为税务师)、会计职称考试等相关课程,刘老师的课程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擅长举例,多年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造就了其精明干练的授课风格,深受学员好评。
2、欧理平老师
名师介绍
欧理平博士,高校会计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与财税法规,兼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财税顾问。17年职称考试,cpa考试授课经历,全国上千场会计准则、税收管理专题讲座。
3、葛瑞老师
名师介绍
CMA、税务师、内控风险管理师、会计师。兼任多家公司财税顾问,十五年教龄,精通税法和会计准则。课程中理论结合实践,擅于把法条梳理成通俗易懂的知识,学生称:“葛姐掰开了揉碎了的法条咱好消化”,答疑总是“一针见血”。
近年来课程走遍半个中国,为多家央企讲授财务税务等相关课程,授课铿锵有力,激情澎湃,幽默而不失严谨,深受学生喜爱。
葛瑞,1988年生于竹笛音乐世家。父亲葛景志乃中国著名竹笛演奏家、教育家赵松庭先生的高足,身兼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竹笛专业委员会理事。
河南焦作市政协委员以及焦作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等职务。在父亲的影响熏陶下,葛瑞自幼学笛,10岁起开始登台表演,先后荣获河南艺术节器乐组一等奖、河南省焦作市第一届器乐大赛竹笛少年组一等奖以及“焦作市优秀小演员”等称号。在少年阶段打下了扎实的基本功。
4、叶青老师备考建议:
1)充分利用网络课程:通过系统的学习,了解考试重点,如果不通过听课,自己看书从头到尾看一遍比较耽误时间,也很难把握住考试重点。
2)做好学习计划:建议第一遍刚开始可以按照顺序一边听课一边做题,第二遍再自己做题训练。
个人履历
从199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授课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化繁为简让人如沐春风。学员眼中的叶老师美丽与优雅并重,讲课极具大师风范,感染力强;她的知识和智慧让每个学生信服,她的细腻与关爱让每位学员为之折服。主要在中华会计网校、财考网教授注会、注税等辅导课程。
5、豆阿凯老师
授课特点:讲课思路清晰,重难点明确,知识点阐述通俗易懂、与生活实例相结合。
豆阿凯老师教学认真,课堂效率高,授课内容详细,大部分都能跟着老师思路学习,气氛活跃,整节课学下来有收获、欣喜。
讲得了财管,hold住税法,主讲《经济法基础》的豆阿凯老师,江湖人称豆豆老师。没事就牵着二狗子出来讲段子。在税法教学中,用建筑包工头小王的悲惨经历让你一秒记住增值税税率,情景记忆法包教包会。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
单调的曾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2、直接投入费用。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B.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2小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