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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异地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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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你遗忘在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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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是不需要回户籍地考试,只需要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初级会计报名与考试地点规定:(一)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三)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因为初级报名采用属地原则,因为报初级职称考试必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也采用属地管理,换句话说,会计从业资格证归哪个财政部门管理,就应该在哪报名。异地报不了名,原因可能是查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要异地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调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初级会计报名底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恒企教育。恒企教育从恒企人的精神风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教学管理、科学的教学方法中学到做人、做事的原则。从学习到就业,有一整套科学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使学员成为品德高尚、知识面广、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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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痛

不是户籍所在地,而是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所在地。因为 初级报名采用属地原则,因为报初级职称考试必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也采用属地管理,换句话说,你会计从业资格证归哪个财政部门管理,就应该在哪报名。异地报不了名,原因可能是查不到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要异地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调转。 调转方法: 首先网上下载申请书,填写好。调入单位的证明(原件)然后是身份证原件和会计证原件;办理完调出手续再到调入地办理调入,带好:一寸红底照片2张。身份证,计电算化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某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一份、原财政局提供的表格、会计从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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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闹心

不需要啊,是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地哦。你可以登陆会计网看看报名相关需要的,因为他有特定表格的。最近几年初级很好考的,所以你要加油了,祝你考个好成绩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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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快到碗里来

跨省调转依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办理,到网上填制调转登记表,先办理调出,后办理调入,具体看看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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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命脉

一、在异地报名初级会计师考试需要转会计证。二、说明1、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属地管理,跨省市网上报名的考生,应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才能参加当地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只要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报考当地即可。2、会计证的调转手续。(1)跨省调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a)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b)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c)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2)跨省调入: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本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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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勇气说不爱你

在异地工作有会计初级职称会计证仍然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分两步: 第一步,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原财政部门。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二步,到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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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哭了他不会懂

明白请采纳吧。当然要了。 一起告诉你怎么转入上海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手续;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本窗口向公众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的有关规定,使持证人员了解注册、变更、调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本窗口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格式及填表说明,此表可作为正式表格使用,持证人员下载此表并按说明的要求填制后,在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将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交有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一)持证人员下载此表格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二)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相关事项。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  (一)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该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向本市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五)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六)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申请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区、县财政局 指定的受理场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合欢路2号 200135 68542222-88916 长宁区财政局 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茅台路476-1号 200050 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建国西路652号 200030 64718058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四川中路49号 200001 63529744 闸北区财政局 闸北区财政局 天目中路383号 200070 63179911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陕西北路1058号 200040 62278881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财政局 凤城四村8号(近黄兴路抚顺路口) 200093 65018811 虹口区财政局 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飞虹路380号 200086 25658819 卢湾区财政局 卢湾区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斜土路222号 200020 63262020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北石路631号 200333 52564588 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财政局 朱泾镇人民路39号 201500 57334778 松江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 谷阳北路321号 201600 57810007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 201700 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莘建东路201号 201100 34120853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 仓场路3333号 201800 69985327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 友谊支路238号 201900 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 奉贤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解放东路488号 201400 33611053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人民路60号 202150 69613740 样表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表头“编号”由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3.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②出纳岗位;  ③稽核岗位;  ④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⑥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⑧总账岗位;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①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3)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4.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变更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学历(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③中专;④大专;⑤本科;⑥硕士;⑦博士。其中:  ①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各专业毕业的学历;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2)专业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会计学;②会计电算化;③注册会计师专门化;④审计;⑤财务管理;⑥理财学;⑦其它。其中:  ①专业是指最高学历(位)所对应的专业;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项专业以外的专业。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②在取得方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再通过评审取得的,如果评审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4)会计行政职务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②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5)其他变更是指《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其他相关信息发生的变更。  5.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其中单位税务登记号、单位电话、单位地址、邮编和经济类型等栏填写调入单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6.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7.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变更登记情况”栏目或《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8.本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9.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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