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考执业医师知乎

幸运学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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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爱他入骨他宠她如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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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和医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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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建议先找一份工作(可以去民营医院面试一下),民营医院比乡镇医院工资要高些,一边工作,再一边考助理医师证,医学这条路没有捷径可走。临床医学的专科干什么好 临床医学的专科毕业生可以干的工作还是挺多的,如果相当医生的话,可以去县级医院或者乡镇医院,通过他们的招聘考试,再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就可以了。但是过程相对漫长,而且医学要求的是高学历,如果是专科的话,只能一辈子留在乡镇或者县级医院了。 此外,可以选择做医疗销售,毕竟医疗销售的学历要求比医生要小的多,如果确定不做医生,可以咨询一下自己的老师或者从事医疗销售的人才,确定目标,规划路径自然就清晰了。 但是,医疗销售也不是很好干,毕竟医疗公司多,竞争压力大,如果完不成销售任务的话,工资也不高。所以除了相对扎实的医学知识之外,还要懂得一些销售技巧。此外,临床医学毕业的学生还可以从事:医药代表、产品专员、护士、招商经理等等,如果这些都不想干,还有更高的追求的话,可以去考研,研究生毕业之后可以选择的就更多了。 专科医学生毕业后的出路 毕业后就业,因学历限制,一般专科学历只能到乡镇医院等医疗单位上班。但是需要谨记的是,第一点,专科学历在医学系统算是比较低的,随时有可能“被下岗”等。 第二点,在执业医师考取要求越来越严格了,专科生只能考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相比较待遇可能会差点。 毕业后读本科,然后就踏入读书规培或者考研规培等等,知乎上都有详细的答案说明。 毕业后转行,打工创业下海出国淘金等。 按照我国社会这个发展趋势,医疗行业将会精英化已是定局,大多数人都会建议深造拿高学历。 但是并不是说专科生毕业后工作就是傻瓜,就算是专科生学历,也总有生存的空间。 专科毕业后是要继续读书还是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有人被逼无奈,有人随波逐流,有人咬牙坚持,无法评价谁的选择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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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木

要先考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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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好想念

可以的,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号就可以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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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纪

全日制专科临床医学毕业,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合格,助理执业证注册满2年,可以考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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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瘾

回复楼主:很抱歉的告诉你,凡是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工作单位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只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不可以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如果你想报考执业医师的,必须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工作满二年,就可以报考了.其实和楼主情况一样的医学生,很多人都不想参加考助理医师考试,而直接考执业医师考试,但是条件不允许这样.我们概然是选择了医学的这一行特殊而又神圣的职业,就要努力的学习知识技能,做一个称职的医师.只要复习好,医师考试是可以通过的.相信,通过楼主的努力,一定可以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加油,祝你成功!我是一名医生,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对楼主有所帮助.谢谢.以下内容可供你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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