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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一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二)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手段,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取的退税款,并处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1:会计法律责任: (一)(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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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 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 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制度。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内容《会计基础》:1、会计总论2、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3、会计等式与复式记账4、会计凭证5、会计账簿6、账务处理程序7、财产清查8、财务会计报告9、会计档案10、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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