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面爱人
刘巧,男,1962年2月出生,教授、主任中医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硕士生导师。现任海南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主任、海南省皮肤病医院院长。兼任海南省医学会皮肤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医师分会执行常委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中医药学会皮肤科分会常委、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皮肤性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化妆品皮肤科研究会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变态反应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评咨询专家、成都中医药大学和江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海南医学院皮肤性病学教授、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海南省中医执业医师考试主考官、《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学杂志》、《实用皮肤病学杂志》和《海南医学》杂志编委。
我本来就很能侃
如果你是在职的话可以不看辅导书,但是最好还是看看的好。盗版的也行,不过最好买好一些的盗版。=========================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部长令[1999]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 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 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 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 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 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 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爱爱人
你好,暂时身份证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身份证明。 (卫生部部长令[1999]第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则,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请求医师资格者能否具有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术的考试。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和医学综合口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详细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政府一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刻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早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担任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职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担任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职业。指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指导兼任。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政府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辨别担任制。第七条 政府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详细担任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职业,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纲要和命题组卷的有关详细职业;(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则;(三)承当考生报名信息处置、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职业;(四)组织评定考试分数成绩,提供考生分数成绩单;(五)提交考试后果统计剖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职业;(七)指点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职业;(八)承当命题专家的培训辅导职业;(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指导兼任。 考区的根本状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域医师考试考务管理详细措施;(二)担任本地域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点各考点办公室的职业;(四)接纳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分数成绩单等考试材料;向政府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置、上报名考试试时期本考区发作的严重成绩;(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依据考生状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指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契合考点设置规范。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担任本地域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职业;(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资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三)指点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一致门槛处置考生信息;(四)收取考试费;(五)核发《准考证》;(六)布置考场,组织培训辅导监考人员;(七)担任接纳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担任考试前的机要寄存;(八)组织施行考试;(九)考试完毕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十)分发分数成绩单并受理分数成绩查询;(十一)处置、上报名考试试时期本考点发作的成绩;(十二)其他。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策划地逐级培训辅导考务职业人员。第三章 报名考试顺序第十一条 凡契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要求的,可以请求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刻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刻累计满五年的,可以请求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 凡契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要求的,可以请求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迷信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迷信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第十三条 请求参与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该当在公告规则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二)自己身份证明;(三)毕业证书复印件;(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该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刻和考核合格证明;(六)报名考试所需的其他资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别离的,由试用机构引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与考试。第十四条 经审查,契合报名考试要求,由考点发放《准考证》。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与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指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依据本辖区考生状况及专业特点,根据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纲要,担任施行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职业。 第十七条 曾经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名考试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同意的,契合《医疗机构根本规范》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规范的机构,承当对本机构聘用的请求报名考试临床类他人员的实际操作技术考试。除前款规则的人员外,其别人员应依据考点办公室的一致布置,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与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该机构或组织该当在考生医学综合口试考点所在地。第十九条 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的考官应具有下列要求:(一)获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辅导医师或指点医学专业先生实习的职业阅历;(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停止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辅导,考试分数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颁发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官聘任证书。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第二十条 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双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担任人引荐,报名考试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同意。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需自行逃避;应试者也有权以行动或许书面方式请求逃避:(一)是应试者的远亲属;(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能够影响考试公正的。前款规则适用于组织考试的职业人员。第二十二条 实际操作技术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际操作资料停止仔细审核。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停止评议时,假如意见分歧,该当多数听从少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后果。但是多数人的意见该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要增强对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职业的机构或组织的反省、指点、监视和评价。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机构,该当将考生考试后果及有关材料报名考试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口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后果告诉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合格证明。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完毕后将考生考试后果及有关材料报名考试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后果告诉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合格证明。详细上报和告诉考生时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则。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合格者方能参与医学综合口试。第五章 医学综合口试第二十六条 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际操作技术考试合格证明参与医学综合口试。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规范答案,启用前该当严厉保密;运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第二十八条 政府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口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分数成绩册、考生分数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剖析后果。考点在考区的指导监视下组织施行考试。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职业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逃避。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完毕后,考区该当立刻将考试状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二条 考生分数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分数成绩在未正式发布前,该当严厉保密。第三十三条 考试分数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一致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第六章 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正告、通报批判、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分或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考场纪律、影响考场次序;(二)由别人代考、偷换答卷;(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四)伪造有关材料,故弄玄虚;(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第三十五条 考试职业人员违背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取消考试职业人员资格,考试职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升级、晋升、免职、开除等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监考中不实行职责;(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过失较多,经指出仍不矫正的;(三)走漏阅卷评分职业状况;(四)应用职业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要求或许谋取私利;(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形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查考点担任人的责任:(一)考点考务职业管理混乱,呈现严重过失的;(二)所属考场次序混乱、呈现大面积舞弊、剽窃景象的;(三)发作试卷泄密、损毁、丧失的;(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作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人员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则,在考试中故弄玄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舞弊,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为请求参与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查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撤消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担任人视情节予以晋升、免职等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对违背有关规则的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承当实际操作技术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规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辨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小组一致布置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职业、考生资格审核、实际操作技术考试等。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契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则的机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则;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施行方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机构。第四十二条 策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方法的规则。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身份证丢了丢了可以去操持暂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