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师执业管理系统

泪是最纯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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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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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麻说要我娶你粑粑说要我嫁你

登陆国家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站,官方地址是http:asp。可以在个人中心中看到所有的执业医师注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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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落寞才能看出真情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快医疗机构、护士、 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到2018年6月,我国将全面实施护士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国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护士,目前已经有部分省份已经实施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因各地医师电子化注册实施政策的时间不一样,建议广大医师考生在注册电子化信息时以当地卫生局发布的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注册通知为准。一、医师如何进行医师电子化系统注册?第一步:登录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官网首页-点击个人版注册入口 ()点击进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登陆入口第二步: (1)医师在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医师电子化 系统验证资格和执业信息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 (2)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账户 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请如实填写。 (3)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的重要凭证,请牢记。(建议拍照记录!)第三步:激活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账户,用户登录并验证到资格或执业信息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第四步: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若您的手机无法接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安全验证完成后,请联系您主要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医疗机构会发送激活码至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激活我的账户】。若您没有收到激活码,则可能是医疗机构设置了为医师自动激活账户,您直接刷新该页面即可激活成功个人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账号。 二、医师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成功后可以做什么?(一)查看医师本人的资格、执业、考核信息。(二)安全设置可修改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登录密码、手机号、安全邮箱。手机号码和安全邮箱是找回密码的依据,请如实填写。(三)修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修改(学历、毕业院校、任职资格)、个人照片更新、科室信息设置。(四)个人业务申请:医师个人办理业务,必须按要求在医师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需带纸质资料文件)。 1、注册 凡取得国内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并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2、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 在医师类别相同并且主要执业机构不变的的情况下,由助理注册升级为执业医师注册。助师升医师完成后,助理医师注册信息自动失效。 3、军队变更入 军队的医师要变更到本卫生计生委下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请在此处操作 4、变更到军队 地方注册的医师,要变更到军队,请在此操作。重要提示,变更到军队业务完成后,地方的注册信息全部失效。 5、变更 可进行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并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6、注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所在机构,可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7、多执业机构备案 医师注册了一个执业地点并有了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后,如果要到其他机构执业,需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委分别申请备案。 8、多执业机构取消备案 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备案的注册信息,可申请取消。 9、申请取消“多地点执业” 按原医师多地点注册政策办理的医师多地点注册信息,可以查询和取消。不可新增。如果要在本省多个机构执业,可按“多执业机构备案”业务办理。 以下业务需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直接办理: 补录老人资格。 港澳台医师内地资格认定。 港澳台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外国医师内地短期行医。三、医师个人端总结(执业医师信息化系统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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