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考试百度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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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入她心她入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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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丈光茫好菇凉

前言:不管是第一次考,还是考了几次了,好多问题考生不是很了解,包括网报时间,领取准考证的时间,考试时间及注意事项等等。特总结此贴,将执业医师考试全部从报名、考试,到最后查分、分数线公布、发证、注册的过程和大家分享。  执考十三步,陪你一直到领证!  第一步: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  【历年情况】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3月25日-4月7日;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2009年2月12日开始报名 2010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3月24日—4月7日  【信息来源】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上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通知(有的单位不通知)  【总结】一般是3月下旬初—4月上旬结束。  【提示】  '1、因为有的单位不通知,所以根据总结的大约报名时间 及时来网上查看通知避免耽误了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必不可少。但是因为特殊原因错过网上报名时间,一般情况考点允许在现场确认时补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走这一步,那些人可不是好惹得,到时候态度诚恳点,嘴甜一点 ,当然补报时,还要带好现场确认需要的材料,一下完成,不要空着两大手就去了   报名方法:  1、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找到报名入口,进去按照提示填写资料报名。  2、上传照片。(有的考点可在现场确认时采集照片)  3、打印出报名申请表。(有的考点可在现场确认时打印)  【历年情况】07年是有的考点可现场确认时,采集完照片接着打印;08年是大部分考点必须网上上传照片,打印报名申请表。【总结】以考生地市考点的通知为准,最好网上上传照片,并且打印报名表。  【提示】  1、注意每年通知要求的变化,遇到有歧义或者不确定的政策细节,来医考园发帖子询问,我们会及时给予权威的答复,以防错过报名  2、填写资料时需要:身份证号,毕业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登记号(单位医务科查询或者报名时查看提示选项查找)  3、照片按照规定要求上传,不懂的请懂电脑的帮忙。  4、注意!网报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部分考点现场确认时可以修改。  第二步:现场确认。(一般是网报结束后3-7天开始)  1、查看各地市考点具体报名通知!   需要了解:现场确认地点,现场确认时间,报名费用,报名材料等等),打印,复印各个表,加盖公章。  2、带好材料和钱,去现场确认  材料一般包括:  ⑴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护照、  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年龄未满16周岁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  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⑵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交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  相关学历证明)。  ⑶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含校验记录和变更记录)。  网上报名后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申报人人事关系在用人单位的;   ,请在该表中“工作(试用)单位”一栏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若申报人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请在该表  中“工作(试用)单位”一栏同时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专用章和用人单位公章)。  试用医疗机构开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一份(从报名网上下载后填写,试用时间书写格式一  般为:200×年×月×日—2008年×月×日)。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助理!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还应提交指导老师的《医师执业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  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部分考点要求:  持外省市医学院校毕业证书报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学历查询网站查询表。凡《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中未包含的学校,报名时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大、中专学历)  ,或相关网站(本科以上学历)出具的学历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外地户籍和本市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考生应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  申请表》中“工作(试用)单位”一栏同时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专用章和用人单位公章。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外  ,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培训六个月并考核合格  的证明。  3、部分考点现场拍照或提交照片,由考点统一采集考生人像,缴费。因特殊原因未能网上填录个人信息的  考生,资格审核现场提供计算机现场录入考生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由考点采集考生人像。个人人像采集完成后,考点现场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需认真核对打印表格  内容及本人照片,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名承诺诚信参加考试。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  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医师资格  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4、报名考试费用:各地市,各专业300-500元不等。有的考点把实践技能考试和笔试考试费用分开,先交  技能考试费用,过了技能再交笔试费用。不分开交的,技能考试没过的,给予退回笔试费用。  f根据京价(收)字(2000)224号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执业医师:  一、临床(含公卫):300元  二、口腔:400元,   三、中医:380元  四、师承和确有专长:480元  助理执业医师:  一、临床(含公卫):280元  二、口腔:380元,   三、中医:360元  四、师承和确有专长:460元  【提示】1、根据考生所在考点的具体通知,别忘了加盖公章,注意公章的位置,有的考点提示公章不要盖在照片上。注意签字。2、注意所在县级会有地市考点的具体现场确认时间,这个一般是考生所在单位通知(部分地市考点的网上通知详细的,里面也会有。)  !、网上报名错过的,部分考点会允许在现场确认时补报,包括修改网报信息。   4、所有网上下载的材料和复印件必须为A4纸。  5、所有考生必须本人到审核资料现场确认身份。  第三步:领取实践技能准考证  【领取时间】发放实践技能准考证通知一般是6月上旬末就陆续出来了。请到时密切关注医学各个考点通知汇总。  领取的时间一般是6月中旬-下旬,有的考点甚至截止到技能考试前一天。  【领取地点】各个地市考点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领取。有的考点用特快专递发放。  【提示】一般要求本人带上身份证,报名缴费单领取。有的考点管的不严,可以带上证件代领。具体情况咨询一下去年的同事。  第四步: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统一时间7月1日-7月15日。  各个考点在此时间范围内自行安排。  【提示】带好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口罩,帽子,白服可不带,最好带着,有的考点考官会减分)  第五步:查询技能成绩一般在7月中旬-8月上旬  【此步本站已有详细介绍,请看:2008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分数成绩查分时间、方法、直接入口、分数线】  第六步:综合笔试报名  【时间】技能成绩公布后1周后左右。各个考点8月上旬-下旬不等。  【费用】140元左右。  实践技能查分通过后,需再次到当地考点缴费报名,参加笔试。  【信息来源】一般考点在技能成绩公布通知里会提到笔试报名的问题,请查看具体通知。或者考生所在单位通知。  第七步:领取笔试准考证:   【时间】笔试考前2周左右。  【信息来源】医考园更新各考点网上通知。或者考生所在单位通知。有的考点用特快专递发放,有的需要去考点办公室领取。  第八步:参加综合笔试考试  时间:  【历年情况】2007年9月22日、23日;2008年9月20日、21日:2009年9月12日:2010年9月12日  【总结】8月下旬9初,一般是周六周日两天。  地点:  查看笔试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一般是地市考点办公室周围的学校。  【提示】  1、执业两天,助理一天。  2、带好铅笔,钢笔,橡皮,手表(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3、带上钱,包括车费和住宿费。距离远的考生最好提前一天到考试地点周围的宾馆住下。  第九步:查询笔试成绩_时间:  【历年情况】2005年是11月中旬;2006年是11月24日;2007年是11月6日;2008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  【总结】11月中旬左右。 2地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第一时间提供查询通知及查询入口。!   【提示】  1、查询时需要身份证号,笔试准考证号。  2、查询开始几天,速度会很慢,请尝试各个查询入口,并多次刷新查询。  第十步:查看笔试分数线。  时间:  历年情况】2005年是12月15日;2006年是12月11日;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2月  【总结】12月中旬左右,一般在成绩公布一月后。  第十一步: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时间】一般是次年3月-8月不等。  【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可到所属单位或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领取。  【提示】  1、一般单位代领,并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表,存放于单位人事科。   2、《医师资格证书》发放规定  《医师资格证书》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省卫生厅医政处、人事处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颁发。  (1)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并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3)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西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步: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二甲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4、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5、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特殊情况及部分卫生局所需材料:  1、社保局签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医师提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执业医师)1份   4、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的,需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6、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注册费25元。!   第十三步: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时间】一般30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成,发证  【提示】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恭喜你! 从报名到考试到得到两个证书,整整一年的时间,终于成为一年名正言顺的大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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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忘了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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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在考前2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并在《考生签到签退表》上签到,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2、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应自备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其他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疑的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室。3、在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责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并签字。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5、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务人员的监管下,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考试一旦开始,不得申请更换。7、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应按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封页上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考室号,在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区、考点、试卷标识码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准确将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和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涂黑。考生应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在签字栏内签名确认。用2B铅笔填涂答题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凡不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错涂、漏涂、涂写过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试卷和答题卡。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再次核对试卷封页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考室号是否填写正确,试卷第1页上的姓名是否填写正确,答题卡上的姓名、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是否填涂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课桌上,严禁带出考室。监考员回收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须在《考生签到签退表》上签退,对于未签退的考生,如发生答题卡丢失造成考生没有成绩的,后果由考生承担。监考员清点答题卡和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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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不棄生死相依

主要考试以下几个科目。一、基础医学综合(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二、医学人文综合(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三、临床医学综合(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精神病学)四、预防医学综合(预防医学)拓展资料: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大多数人考的是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参考资料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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