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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歌
如果学历是大专的话,护士资格证注册后,工作三年可以考护师,本科工作一年就可以考护师,护师被聘用后,大专七年可以考主管护师,本科是五年可以考主管护师。再往上还有副主任护师,最高主任护师,不过这两个是相当难考。
也可以报考营养师;报考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并且也不限于一定是营养的相关专业,非相关专业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也可以报考,但是目前报考热门的就是国际注册营养师证书,因为在国考的营养师证书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取消之后,这个证书是含金量比较高的。
扩展资料:
护士资格证证书注册: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猥琐孩子其实很纯洁重口孩子其实很单纯
护士执业注册状态在册表示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护士资格证,领取护士资格证后,可以注册护士执业证。
护士执业证是上岗证书,代表护士可以在相应岗位上执业。有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证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证书注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备案。
我会超能力
执业护士资格执业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中华人护士办法
【分类号】2360069301
【标题】中华人护士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930326
【实施日期】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医政类
【文号】令第31号
【名称】中华人护士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由监制。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