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6521
赠予妳
巴南区卫计委在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
依据《中华人护士执业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由监制。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你需通过国家考试才能获得技术资格证
时过镜迁
按护士考试合格证明上的日期,超过三年没注册再要注册的要多交个在指定医院三个月护理培训合格证明就可以注册的。你就是超过十年二十年也是一样,只要不再折腾出另一种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凭证就不会变。护士资格证不是用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现在的护士执业注册的法律上认可的护士执业资格凭证就是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已老
三年内必须注册。
如果资格证上是2022年7月,三年就是2022年7月
《护士执业注册办法》第九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久孤则伴
有招。人民医院聘用合同制护士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聘用合同制护士,稳定护理队伍,确保护理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合同制护士,是指已获得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当年毕业的大专以上护理专业学生,未参加过护士执业考试的护理人员,已被医院聘用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和实习护士。
第三条:医院合同制护士的聘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选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应聘合同制护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获得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文凭,经考试合格,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
3、已获得身份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
4、热爱护理专业,具备基本的沟通技巧,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医院已聘用的合同制护士实行分层次,对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按实习护士对待,实习护士必须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第六条:自二00九年始,医院新招聘合同制护士必须是具有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理专业专科学生,根据其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可以提前与本人签定用工合同,按实习护士对待,待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医院正式聘用合同制护士使用。
第七条:新聘用合同制护士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为医院合同制护士,并签定培训合同,待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签定用工合同。
第八条:合同制护士一经聘用,注册护士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4年,合同执行期间不办理护士变更注册。
第九条:聘用合同制护士在执业中应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做到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为病人提供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制护士上岗前应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制护士必须参加医院规定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参加院内外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建立聘用合同制护士个人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本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在院期间工作考核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护士必须加强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护理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制护士福利待遇:
1、试用期间:
①试用期3个月内:
本科学历月薪800元
大专学历月薪350元
中专学历月薪240元
②试用期满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期内:
本科学历月薪800元
大专学历月薪550元
中专学历月薪420元
2、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聘为正式合同制护士后比照正式在编职工同等条件给予兑现工资。
3、对在本院工作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制护士,专业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确已成为科室及医院的护理骨干,经科室及主管部门推荐,医院考核、考察,测评,每年按5~8%的比例逐步分批办理正式在编手续或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现已在医院工作至今仍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的合同制实习护士,自二00九年始必须在两年内通过护士执业证书考核,若两年后仍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医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医院鼓励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本专业学历考试,对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护士的聘用合同:
1、合同期满,综合考核、考评不合格者;
2、发生护理事故;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医院人力资源部。
借爱戒爱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同意,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