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原因

不屑争夺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9114

首页> 注册会计师> 不应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原因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得来不易别放弃

已采纳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 的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可见,审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必须”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原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查阅原工作底稿取决于被审单位的意见,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协商。

41评论

时间荏苒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重视,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
二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及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24评论

我宁可让别人觉得我快乐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是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所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产生和发展,是因为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的立场对企业层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作为财务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依据。所谓财务报表使用人,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有关部门等所有与企业有关并关心企业的人士,可泛指为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从本质上讲,服务的对象确是社会公众,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了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信赖的专业服务,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就必须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道德意识、提高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尤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与重建的历史只有20多年,注册会计师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更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从世界各国来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为了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该守则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职业会计师是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组织的会员,不论其是在公共业务(包括个人执业者、合伙所或公司务),还是工业部门、商业部门、部门或门工作。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公正和客观、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税务服务、跨国活动、宣传等。
  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业人员、执业机构的雇员,不论其专业服务类别(如审计、税务或咨询),以及在执业机构中负有职责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鉴证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利用非会计师有关的责任、收费和佣金、 与公共会计师业务不相容的活动、客户的资金、 与其他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关系、广告与招揽。
  第三部分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适当时也可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受雇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受雇于工业、商业、公共或门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的冲突、对同行的支持、专业胜任能力、 信息的表述等。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设立了职业道德部,负责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发布。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由职业道德原则、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四部分组成。
  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品质做出的一般规定,包括责任、公众利益、正直、客观和、应有的谨慎、服务的范围和质。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的行为。
  行为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要求,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规则,并对偏离规则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
  行为规则解释。由于经常有会员就某一具体规则提出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行为规则做出公开的解释。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成立了一个主要由执行公共业务的执行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对行为规则做出结解释。在解释最终定稿之前,要向职业界征求意见,虽然解释不具有强制,但会员要在纪律检查听证会上证明背离解释的正当理由。
  道德裁决。道德裁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根据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解释,也是行为规则及其解释在具体情况和案件中的应用。同行为规则解释一样,道德裁决不具有强制,但要求会员说明任何背离的理由。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2022年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022年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2022年12月26日,经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22年6月25日,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包括、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一)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22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的定义:“,是指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实质上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第三方推断其公正、客观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原则。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 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具体到审计服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客观评价审计证据。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对客户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为了弄清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以8—K格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及时客观地以书面形式说明上市公司的陈述是否属实。中国早在2022年便发布了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由此可见,证券机构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规范,旨在抑制上市公司潜在的购买审计意见行为。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甚至在一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接连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了承揽业务,迎合上市公司对审计意见的要求,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有些前任注册会计师不配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拒绝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问题,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在不完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发表审计意见,导致同行关系的紧张。
  三、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l)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层存在诚信方而的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商业信誉如何,是否发现层存在缺乏诚信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审计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等。(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例如,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层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等。(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到层的任何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层的舞弊指控,以及违反法规行为,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涉嫌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或迹象等。了解这些信息也有助一于对层的诚信状况作出判断。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户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变更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原因是正当的,有些原因是非正当的。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层存在分歧,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四、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这实际上是强调,后任注册会计师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应当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这一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二)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在收到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确定查阅的内容。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决定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虑进一步从被审计单位(前审计客户)处获取一份确认函,以便降低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时发生误解的可能。
  第九节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在许多国家,尚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刊登广告招揽业务;而在一些国家,开始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刊登广告,在超级球赛、印刷品中做广告宣传已不少见。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主要有三条理由:1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2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3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
  三、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做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1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的方式;2具有高品位;3维护了职业尊严;4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一)委托和奖励
  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任何委托或其他活动,或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奖励应予以公布,而且其职业组织的会员身份也应被提及,这符合公众利益。然而,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委托或特别奖励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寻求业务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媒体告知感兴趣的各方,正在寻求业务合作。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以一种可能被视为寻求业务合作的方式公开寻求转包工作。
  (三)名录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被列入名录,只要名录本身或收录的内容不会合理地被认为是对名录上所列人员的推崇广告。收录的内容应仅限于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职业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
  (四)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
  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编著书籍或撰写文章,可以列示其姓名、职业资格及所在组织的名称,但不得提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有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所说所写,不应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而应就所谈论的问题发表客观的专业看法。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在公众面前的表现符合这些要求。
  (五)培训课程、研讨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邀请客户、员工参加旨在提供帮助的培训课程或研讨会。不应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这些培训课程,除非他们主动要求参加。这一要求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协会或教育机构为会员或公众开设的课程中提供培训服务,但不应在为此发放的手册和文件中不当地突出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六)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
  为帮助员工和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含有技术信息并标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手册和其他文件发放给员工和客户。但不得向其他人员发放这些手册和文件,除非他们主动索取。
  (七)员工招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招聘信息告知公众,在工作描述中,允许就提供的服务进行必要的描述,但不应包含任何抬高的成分。不应暗示其提供的服务由于规模或其他原因优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八)员工招聘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九)信纸和名片
  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j信纸或其他载体时,不得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117评论

黑白的世界

审计风险的均衡治理

针对上述风险及其原因分析,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国家应加强有关制度、法律建设,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责任认识,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不断学习,提高执业水平。

首先,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建设包括政企及政所关系的调整、整个社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者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诸多内容。在此,我首先重点强调的是政企、政所关系的调整,我们应当完善体制改革,彻底断绝与企业之间的“亲缘”关系。一方面只应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从宏观层面上对市场进行管制,不再将公司上市、企业发展作为自身的政绩,另一方面还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场主体,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让市场来说话,运用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如果企业发展不如人意,也无须为其提供保护伞,也不再为之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较宽松的便于执业的政治环境。

优化社会审计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增强注册会计师。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注册会计师风险,另一方面在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会计功能的同时,应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保证注册会计师的。

环境建设优化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判断标准的建设,其中重点应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目前,在国际上对制订会计准则的基本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再就是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对于这两种不同基础的会计准则的优劣,可以进一步进行讨论,应该说这两者各有利弊。但在我国目前,恐应以规则为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素质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与原则为基础相适应的职业判平。如果我们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那么,企业作弊事件恐更无穷尽之时,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之而受罪或逃脱其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违规经济成本。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还给市场,并不是说就不要,应运用其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手段,强化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强化约束,首先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即应在法律上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审计职能发展的最新理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既包括对财务报告的鉴证和评价,也包括对舞弊现象的发现和揭露。前者既包括对财务信息的评价,也包括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但从现实来看,仅仅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停留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够的,在明确了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还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反之,再严厉的法律也是白纸一张,从而不能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强化约束,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在这方面各主体应相互协调,其中门作为主管机关应承担其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审计部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再,重点其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尤其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与否,看其是否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并地、客观而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国做法,实行公共。按《2022年萨班斯———艾克斯列法案》的规定,成立一个公众公司会计委员会,其成员大多数来自非会计职业界。我们也可以由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人组成一个公众委员会,直属或,由上市公司和其他需要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经费,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外的。在加强的同时,还应加大惩罚力度,只有加大违规成本,使作弊者因作弊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使其多少年的心血因之而毁于一旦,法规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反之,轻微的处罚,只能被作弊者看作是一个不足考虑的机会成本而已。

当然,加强自身建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审计风险。防范审计风险还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看门狗”形象。这就要求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种不仅要在实质上保持,而且在形式上也应保持其。为此,2022年7月25日国会通过了《202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另外,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员往来,亦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到企业或公司去任职,而该企业公司又成为这些审计人员原服务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从而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为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 有关法规应规定在解除了审计或其他服务关系之后五年或更多的时间,才允许发生上述人员流动。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提高其自身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中外“会计丑闻”事件中,无一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道德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执业道德建设,坚持审计的本质,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同时,应自觉地做到不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其他业务,如审计咨询业务等,既做到实质上,也要做到形式上。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是一个关键措施。在这方面首先应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要求其必须从事一定时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的门槛。与此同时,应规定凡是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正规的会计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还体现于未来适应能力。由于新的经济活动不断出现,新的技术不断发展和更广泛深入地运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术,了解并精通新的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及适当的审计程序严谨执业,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129评论

汨茶

审计风险的均衡治理

针对上述风险及其原因分析,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国家应加强有关制度、法律建设,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责任认识,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不断学习,提高执业水平。

首先,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建设包括政企及政所关系的调整、整个社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者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诸多内容。在此,我首先重点强调的是政企、政所关系的调整,我们应当完善体制改革,彻底断绝与企业之间的“亲缘”关系。一方面只应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从宏观层面上对市场进行管制,不再将公司上市、企业发展作为自身的政绩,另一方面还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场主体,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让市场来说话,运用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如果企业发展不如人意,也无须为其提供保护伞,也不再为之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较宽松的便于执业的政治环境。

优化社会审计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增强注册会计师。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注册会计师风险,另一方面在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会计功能的同时,应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保证注册会计师的。

环境建设优化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判断标准的建设,其中重点应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目前,在国际上对制订会计准则的基本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再就是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对于这两种不同基础的会计准则的优劣,可以进一步进行讨论,应该说这两者各有利弊。但在我国目前,恐应以规则为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素质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与原则为基础相适应的职业判平。如果我们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那么,企业作弊事件恐更无穷尽之时,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之而受罪或逃脱其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违规经济成本。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还给市场,并不是说就不要,应运用其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手段,强化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强化约束,首先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即应在法律上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审计职能发展的最新理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既包括对财务报告的鉴证和评价,也包括对舞弊现象的发现和揭露。前者既包括对财务信息的评价,也包括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但从现实来看,仅仅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停留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够的,在明确了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还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反之,再严厉的法律也是白纸一张,从而不能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强化约束,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在这方面各主体应相互协调,其中门作为主管机关应承担其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审计部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再,重点其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尤其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与否,看其是否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并地、客观而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国做法,实行公共。按《2022年萨班斯———艾克斯列法案》的规定,成立一个公众公司会计委员会,其成员大多数来自非会计职业界。我们也可以由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人组成一个公众委员会,直属或,由上市公司和其他需要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经费,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外的。在加强的同时,还应加大惩罚力度,只有加大违规成本,使作弊者因作弊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使其多少年的心血因之而毁于一旦,法规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反之,轻微的处罚,只能被作弊者看作是一个不足考虑的机会成本而已。

当然,加强自身建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审计风险。防范审计风险还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看门狗”形象。这就要求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种不仅要在实质上保持,而且在形式上也应保持其。为此,2022年7月25日国会通过了《202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另外,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员往来,亦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到企业或公司去任职,而该企业公司又成为这些审计人员原服务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从而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为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 有关法规应规定在解除了审计或其他服务关系之后五年或更多的时间,才允许发生上述人员流动。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提高其自身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中外“会计丑闻”事件中,无一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道德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执业道德建设,坚持审计的本质,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同时,应自觉地做到不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其他业务,如审计咨询业务等,既做到实质上,也要做到形式上。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是一个关键措施。在这方面首先应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要求其必须从事一定时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的门槛。与此同时,应规定凡是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正规的会计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还体现于未来适应能力。由于新的经济活动不断出现,新的技术不断发展和更广泛深入地运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术,了解并精通新的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及适当的审计程序严谨执业,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15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