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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不回头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甲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了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 乙 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方法,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产品。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初期达到------生产规模。
第九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其中:甲方已现汇设备出资-万美元,-%;
乙方以厂房、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金有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第一期投入-万元,于营业执照领取三月内到位;第二期投入-万元,与-年-月-日前到位。
第十四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条 厂房、库房、办公室的使用方法:厂房、库房、办公室由乙方筹建,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资公司,具体面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10元,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纳入生产成本之中。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和经营机构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如下决定:
(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 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
(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
(四) 合资企业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过的决定。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经营
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3年.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章 税务与外汇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和外汇帐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六章 职工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实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之十,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十二年。何止企业的合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企业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以后,应在合营期限满六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为记帐本位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国家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外汇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议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22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撤销;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指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的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制度,包括部门的职权工作规程;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清算制度;
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的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中华人的法律和规定为准。
甲方:------ 代表
(签字)
乙方:- -----代表
(签字)
人模狗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A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质: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协调。为会员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协助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
(三)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五)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检查;
(六)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
(八)组织行业的业务交流,开展国际交往、行业宣传和理论研究;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十)拟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权;
(六)依据会员办法入会、退会;
(七)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
(六)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促进会员间的团结,保持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
全省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全省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全省会员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增补或更换理事;
(四)向全省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一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会长、副会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四、五、六项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
本会、副人选,由省财政厅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我省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和门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9日第五次全省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梦毁小师妹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机关的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二次元女
1)由于B注册会计师与XYZ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X共同出资设立BX公司,只拥有30%份额,且B注册会计师又是A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任审计部正副经理。会计师事务所或签证小组成员与签证客户或其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这一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来压力威胁。不论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均受到威胁,一般不应接受委托。如果要接受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B注册会计师终止该经营关系;或者降低关系的重要,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2)如果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B注册会计师已将该经营关系终止;或者降低关系的重要,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可以委托B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否则唯一适当的措施是将其调离签证小组。
你在听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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