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制造费用在第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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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3评论

她的十里温柔

首先,造价工程师的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可任选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都是百分之六十的分数线及格。工程计价合格标准为72分满分120分;案例分析为84分满分140分;其余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满分100分。

备战2022造价工程师考试,考过的前辈给出了这些建议,建议大家收藏。

造价

大家公认最简单的一门,虽然如此,因为我本身不是造价专业的,所以报班听得课。至于老师讲的内容我都有些忘记了,但老师上课时强调的一句话我印象非常深刻:对于考试,要充分利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如果你四门课中,每门课都刚好超过及格线,这说明你价值工程应用得很好。因此在复习的时候,对于一门课有足够的把握能考到70分左右了,就应该把时间花到其他课上去。如果你是在这一门课上花时间,即使考到九十几,而有一门却只有六十几分,这说明你价值工程原理还没真正掌握。

计价与控制

计控,知识点多而散,这门课自己看很烦,没有头绪,老师讲相对透彻很多。像书上的“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区分,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注意的内容等一些零碎的知识点,原本很零碎的考点,经过老师一串讲,就能连贯起来。建议精讲课程要听一次,基本就会对整本书会有个大致的了解。如果考前一个月,有老师的冲刺课程帮你辅导,大部分知识点应该都掌握了,这样考试通过,应该不太成问题。

工程计量

此科重点、非重点很一定要掌握好。我印象最深是第四章的第六、七节,30多页,但只有一分,老师叫我们直接放弃。但第二章的第一节,第三章的第二节,第四章的第四节及第六章,多读几遍。尤其是第六章,最好能背,这里面充分体现了价值工程的应用。



案例分析

这门科目除了要看书,熟悉教材外,这几类题一定熟练掌握。

第一题,财务评价题。考前最少做两遍,拿个15,16分没问题。这题一般不难,但比较费时间,建议做题用时在30-40分钟左右。

第二题,方案选择题。基本以价值工程、寿命周期成本计算为主。本题注意一下计算方式以及现值和年值的比较。一定记得把公式写对,再是细心一些,15分轻松拿。

第三题,招投标题。背诵题型,属于送分质的,花点时间把计控相关章节记一下,基本也可以拿个15分吧,这是案例里最简单的。

第四题,工程索赔题。这一题只要掌握网络计划,能计算出关键工作,工作总时差。基本也可以拿到15分吧。

第五题,工程清单量计算。这题跟第一题属于同一类型,即:不难但费时间。

其实再难的考试也有其规律可言,只要有信心,你足够重视,并足够花时间与精力对待这个考试,大家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当然,造价考试只一个通关考试,不求多高的分数。这就要求大家运用价值工程原理来好好分配学习时间。

117评论

腕铃声传

我在公司负责建造师网上注册的,而且你已经注册过的补办回来之后一样是已注册状态,只不过注册证号改变了。请细看下面的作步骤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步:上网进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版,在个人版里面提交你的遗失补办申请(这个你个人可以作,前提是你知道自己的注册密码,如果不知道,要通过企业人员入密码锁查询)

第二步:进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企业版,要用你所注册企业的密码锁进入(这是企业才能作的),企业要作同意,并上报,然后生成一个条形码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B7-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B7-2)》这样主管部门才能看到你的信息并打印出来再签字盖章,再上报纸质材料到上级主管部门(这个步骤是你已注册的所在企业作的。

时间不会很久,不超过3个月。一定要在报纸刊登一个遗失声明,这个收费就看报社了,一个豆腐块就行了,几百块吧。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2)、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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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超兇的

要求必须转注,否则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法,详见注册造价工程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法注册,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单位;(三)无本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执业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检查。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法》(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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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不老

根据《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1)《第九章 负责》非货币职工薪酬的计量(第180页),“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因此例1以价格计。
(2)《第五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第100页),“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装入所建工程成本。”。因此,例2以成本价计。
根据《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第36页),“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例1、例2都属于视同,按税法都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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