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或有事项在第几章

雨水摧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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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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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或中介组织单位给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报告,不需要个人签字。通常审计报告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的,只是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就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就有效。
法律分析
这里的当事人涉及原告、被告,委托审计不管原告、被告签字与否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因为审计是以公正的角度出现,纯属第三方,审计的结果带有强制,如果原被告需要审计人员回避的情况外,委托审计不需要但当事人签字,与法医鉴定是一样的效果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审计报告上是需要盖章的,在审计报告尾部需要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私章和本人签名。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在对约定事项实施必要的实际程序后出具的,用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从而履行业务约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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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把情话变成笑话

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行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8评论

几分慢热

这个涉及到行业潜规则因为一般来说税务师事务所主要承接税审验资之类的项目,不能承接年审专项审计项目一般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一个税审验资项目,费用特别低,也就几千的样子,加之行业竞争激烈,要养活一个公司真的很难而且,很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的是老客户的项目,那么有的客户也需要做年审或专项审计,他们一般也找税务师事务的人介绍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看到了这个机会,因此聘请一些注册会计师来做项目,盖上别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而只需付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小部分费用,大部分就归税务师事务所了还有就是本来很多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同一个老板或是占有部分股权,在业务繁忙时,他们可以调用注册会计师可以做税审验资项目,只是不盖注册会计师本人的章而已总之一句话,就是为了挣钱

56评论

等风吹来你

我也是学审计的,今天刚交了一篇论文~~不过你悬赏的分也太少了,郁闷!!!!!!要加点悬赏分啊也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 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

质,注册会计师都应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可使用和可检索。

第二十三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审计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编制索引和对扫描复制件予以签字认可,归整到审计档案中;

(三)允许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审计和审计过程的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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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你来时路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暂行办法
  京财协[2022]1978号
  颁布时间:2022-10-17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根据《中华人档案法》、《中华人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档案法〉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有关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表或出资人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档案人员应取得北京市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并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接受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

  第七条 业务档案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 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建议书底稿及附本,会计报表及附注;

  (4)委托单位声明书,委托单位的未审会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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