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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梦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诚信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诚信定义
诚实、守信,即一个人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能够履行与别人的约定而取得对方的信任
诚信原则要求
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具体要求
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二、
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1实质上的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是一种外表上的,是指一个有理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三、客观和公正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保密
一保密原则
不得有下列行为:不、不牟利
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的对象:
拟接受的客户
拟受雇的工作单位
现在的客户
现在的工作单位
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
三保密期间:之前、过程中、之后
Ø 注意: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四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的情形:
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需要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无需授权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良好的职业行为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带入具体分析
以北以南
保密原则的保密例外,是指不受保密原则约束的可以例外的情况。
保密原则是在社会活动中,应该坚持的对活动内容所制定的保密要求的规定,其广泛存在于政治、国防、行政和民事活动中。
而保密例外,就是超出规定之外或者有例外条件和情形的,可以不必采取保密的情况,但是受严格条件限制。
如在审计过程中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又如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保密例外的情况:
1、求助者同意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他人
2、司法机关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供保密信息。
3、出现针对心理咨询师的伦理或者诉讼。
4、心理咨询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保密问题限制,如报告儿童、老人等。
5、求助者可能对自身以及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者亡威胁。
6、求助者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疾病。
人戏梦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以下方面理解职业怀疑:
职业怀疑在本质上要求秉持一种质疑的理念。
这种理念促使注册会计师在考虑获取的相关信息和得出结论时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在这种理念下,注册会计师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同时,职业怀疑与客观和公正、两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密切相关。保持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保持客观和公正、职业怀疑的能力。
职业怀疑要求对引起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引起对文件记录、对询问的答复的可靠产生怀疑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表明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
职业怀疑要求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支持和印证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层认定相互矛盾的信息。审慎评价审计证据是指质疑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的可靠。在怀疑信息的可靠或存在舞弊迹象时例如,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已被篡改,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进一步调查,并确定需要修改哪些审计程序或实施哪些追加的审计程序。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成本与信息的可靠之间进行权衡,但是,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
职业怀疑要求客观评价层和治理层。
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层和治理层为实现预期利润或趋势结果而承受内部或外部压力,即使以前正直、诚信的层和治理层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对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层和治理层是正直、诚实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不允许在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中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
最美年华只为相遇
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202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2022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022年国家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2022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
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
二、保密的时间跨度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2022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
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
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
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
咨询
,听取他们的忠告。
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在实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
审计师
两资格合并划归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
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
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3禁止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茶以凉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是怎样的?1
2.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是怎样规定的?2
3.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及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是怎样的?3
4.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是怎样规定的?5
5.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形式是什么?7
6.鉴证对象特征是什么?8
7.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8
8.怎样理解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地位?9
9.怎样理解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13
10.怎样理解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要求?14
11.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特点有哪些?15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18
1.怎样理解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18
2.财务报表审计范围有哪些?19
3.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怎样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19
4.怎样理解准则“合理保证”的含义?20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22
1.审计业务约定书包括哪些内容?22
2.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在签订时应考虑哪些因素?23
3.连续审计时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否需要修改或重签?24
4.哪些因素可能导致审计业务的变更?24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l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26
1.为什么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业务总体质量负责?26
2.项目负责人如何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26
3.项目组整体应具备怎样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27
4.项目负责人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执行中应怎样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28
5.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进行应当包括哪些方面?29
6.项目负责人应怎样在审计过程中实施复核?30
7.审计业务执行过程对咨询的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31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项目组内部复核有何不同?31
9.会计师事务所怎样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32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一审计工作底稿34
1.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控制的目的和要求有哪些?34
2.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哪些内容?35
3.怎样归整和保管审计工作底稿?35
4.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36
5.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记录时的相关要求是什么?38
6.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需要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时有哪些要求?40
7.如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时,对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有哪些?40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42
1.如何理解舞弊与错误区别?42
2.舞弊行为有哪些?43
3.舞弊行为可以分解成哪些因素?44
4.治理层、层和注册会计师对舞弊的责任有何不同?45
5.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规定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为什么并不能发现舞弊导致的所有重大错报?45
6.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因素有哪些?46
7.审计项目组应当怎样对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进行讨论?47
8.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怎样获取用于识别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48
9.注册会计师对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应考虑哪些?51
10.注册会计师怎样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5l
11.注册会计师怎样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52
12.注册会计师怎样针对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审计程序?53
13.注册会计师应当怎样评价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是适当的?55
14.注册会计师怎样就有关舞弊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层、治理层和机构进行沟通?56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59
1.被审计单位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有何不同?59
2.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怎样考虑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59
3.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信息,以及针对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应当实施的程序包括哪些?62
4.注册会计师怎样将注意到的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5.注册会计师怎样考虑注意到的违反法规行为或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65
6.注册会计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被审计单位解除业务约定,解除约定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怎样沟通?66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67
1.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总体要求是什么?67
2.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目的是什么?,67
3.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沟通时应怎样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68
4.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应考虑哪些因素?69
5.注册会计师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有哪些?70
6.注册会计师在集团审计时进行沟通有哪些特殊?71
7.注册会计师应怎样与层沟通?71
8.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哪些?72
9.在治理层全部参与的情形下沟通时需注意什么?73
10.注册会计师就自身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的事项包括哪些?74
11.注册会计师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的总体要求和内容是怎样的?74
12.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怎样与治理层进行沟通?77
13.就注册会计师的进行沟通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80
14.注册会计师要求和商定与治理层或层沟通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哪些?81
15.哪些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作为补充事项与治理层沟通?82
16.注册会计师应怎样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过程?83
17.注册会计师怎样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84
18.注册会计师怎样对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实施保密原则?86
19.注册会计师怎样选择与治理层沟通的时间?86
20.注册会计师怎样评价与治理层沟通的有效?,87
21.对与治理层沟通的记录应注意哪些问题?88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90
1.什么是前任注册会计师?90
2.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有哪些?92
……
四十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四十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3101-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四十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四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四十七、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四十八、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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