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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被销证书,可以在处罚期限过后,重新进行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考试和执业、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是指因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行政机关作出剥夺其从事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行为。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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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D)。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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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另根据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罚款,行政处分,刑罚三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内容:
我深知十年后伴你的不是我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采购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记账机构、个人进行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进行财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川办发〔2022〕101号)
9、彩票发行与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等
16、人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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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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