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1040
精神病人o完美情人o
由于你说的是外资企业,年审时必须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因此必须进行审计。
至于为什么必须进行审计,可阅读下列内容:
企业年度检验时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取决于企业的质。
《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处请注意“依法”二字,这是指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的年报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有法律规定必须审计的才需要审计。
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注意这些公司的审计是“法律”要求的(区别于法规和部门规章)。
但是,根据国家工商2022年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其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这实际上是在部门规章的层面将需要进行年度报表审计的企业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公司和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并且不利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另外,国家工商又在2022年的工商企字〔2022〕33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中对年检时需要审计的企业范围进行了新的规范,其中规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的针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
这项规定其实是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修正,该在法律层面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具有同样效力,另外由于该在后,故应以该为准。
综上,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进行财务报告的审计;在企业工商年检层面,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提交审计报告。
爱情并没有那么美
三、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企业网上年检申报后,即可根据提示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填写须真实、完整。“经营情况”中,全年净利润一栏不可填写负数,如净利润出现负数以“0”填写;“登记事项”中,从业人数=雇工人数+股东人数;营运状况一栏,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报。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三)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担保、投融资中介的公司,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事验资、评估、企业登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照一下
安徒生里没格林格林利没安徒生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和完整,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和完整;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有效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1]
逗比号逗比号
一般来说,企业年审是必须的,每年工商年检和税务年检都必须有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一般都是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可以问问看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比如说验资报告也是企业成立必须的,这些报告都是由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哦。。。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