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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深巷凉半城
注册会计师证对于打算以后从事会计相关行业的是有用处的。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也就是说,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是不能执行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亲爱的我并不适合你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的会员证是执业证书。
执业会员一般由事务所按省注会协会规定的时间办理,北京是每个季度办一次;非执业会员一般是一年办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地注会协会的为准。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是我孤独成性心软成命
引用一段法律: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令2022年第13号
颁布时间:1993-10-31发文单位:全国人民
2022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1日中华人令第十三号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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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2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和省级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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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2]21号CSA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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