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大批失业注册会计师

吻着我侧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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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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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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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怪

为什么到2022年我国才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因为计划经济时期,注册会计师失去存在基础。

建国初期,注册会计师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成为社会财产的所有者、者和者,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暂时退出了中国的经济舞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招商|资成为当时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外资进入中国,与国营企业进行合资经营,这就要求认定合资各方出资实物资产价值,确认各经营期间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确认外汇管制下的外方利润的汇出额等会计问题。2022年7月全国五届 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22年12月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要 求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公共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份细则为恢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23日,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后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质、主要业务和任职人员条件、收费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计顾问处是由各级门门组织成立,核算,办初期部还酌情给予补助的事业单位。顾问处的主要业务是检查会计账目,提供查账报告书和会计咨询业务等。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2022年元旦”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由批准成立的事务所。成为这一行业的机构。从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规范、稳定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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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瘾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1、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自从2022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后备力量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人员数量的迅速增多会相对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业务的产生,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不断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不断完善自己来适应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活到老、学到老、用到老”的终身注册会计师职业教育呼之而出。只有反复不断的教育,才能让注册会计师不断进步。
  2、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对其执业过程中内在道德素质和修养的要求,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取信于民的最有力保证,它能增加其审计的。早在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道:“诚信为本、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账”。可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因此,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一旦能形成这种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将会使某些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过街老鼠”。但是,构建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是需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全体注册会计师共同努力的,它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要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行为准则,以的十六个大字为座右铭,时时将自己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相比较,形成一种自觉崇尚法律、遵循法规、维制的良好执业习惯。此外,对那些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部门应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此来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3、加强对在职人员的职业后续教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2022年7月1日,经中国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开始实行。其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因此,必须抓紧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发起人等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增加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坚持扩充并不断更新有关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及师资力量。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准入门槛
  2022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2022年底就已超过1万人,到2022年注册会计师数量已突破12万,会计师事务所超过4,600家。截至2022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达到8,295家,目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可见,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非常快,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急需注册会计师人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门槛较低有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会计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就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而在,不同的州对考生的报名条件不同,大部分的州要求学士学位,150学期学分(等同于5年大学学习)。相比之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门槛较低,即便通过了考试也存在后劲不足的可能,不利于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律
  自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体制始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体制,为保障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做出适当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际社会竞争的要求。同时,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得全民索赔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
  现在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并非是来自审计业务,相反是来自于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而能否提供这些相关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能力。越是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审计业务的收入就越少,受到客户的压力就越小,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持。尽管仍有很多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但更多的权成研究结果却显示,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损害审计的,迄今也没有实证证据表明,曾有审计失败或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不信任与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非审计服务更有助于加强审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保持传统审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逐步转型为向社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据统计,国际“四大”超过60%的业务是咨询服务,而不是传统审计,由法定业务拿到客户,从派生业务赚取利润。特别是咨询的业务收入占整体收入的35%以上,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平均90%以上的业务收入来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咨询等其他服务业务的收入还不到总收入的10%。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收入仍是来自于审计业务。可以有规划地向会计服务、税务等其他审计领域拓展,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够增加多元化收入,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来自于客户的压力,维护注册会计师的。
  五、发展壮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只有规模的不断壮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一般而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客户施予的经济压力,而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的客户,故某个客户更换会计师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小于没有报告舞弊行为所导致的信誉损失和失去其他客户的收入损失,使事务所有可能保持其。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发展较晚,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是规模小、数量多,因此我国在事务所改制过程中,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改组,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减少其对的影响,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方向。
  六、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22年12月正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暂行办法》,但具体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可以定期评定其声誉并记录在册,将违反诚信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记录着重标出,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一旦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的记录严重失信,将给予严厉惩罚或销其从业资格,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假成本,使其有所顾忌。而对那些信用良好的,则应给予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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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壶清酒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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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歌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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