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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与木海诗与远方
一、专业概况
会计学资产评估师专业主要培养在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价格鉴定事务所、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海关、国有资产机构、大中型企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本专业的学习,学生将掌握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有关资产评估中的定和定量方法,具有较强的处理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家资产评估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熟练使用计算机从事会计、资产评估工作。
二、专业特色及优势
职业需求为导向:专业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养成,以注册评估师职业需求为导向开展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2.“应用型”:专业方向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依托十多家校外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校内外相结合的教师专兼职队伍,形成完善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体系。
3.“复合型”: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置除以注册资产评估师核心能力构建主干课程外,还兼顾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核心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备一定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本科毕业时具备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水平和能力。能在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土地和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国有资产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海关、房地产交易部门、大型公司内部评估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评估、审计鉴证工作以及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四、核心课程
会计学、财务学、经济法、税法、资产评估学、企业价值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建筑工程评估、机电设备评估等。
小三拿了钱赔了身子
在验资业务中,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净资产出资的,经常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关系到验资报告的真实和合法。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时,应参照《审计具体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报告要素及价值量的充分和适当,以确定能否支持验资的有关认定,并对利用资产评估报告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1、对实物资产真实及产权归属的审验
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并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能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资产的真实和合法,更不得单纯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
2、利用评估报告时应了解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利用资产评估报告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审验时,应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假设等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应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审验实物资产的价值,并获取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认可证明,对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抵押,产权的转移接收情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事项相符等进行审验和取证。
资产评估报告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合理及其运用负责,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验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验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评估报告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尤其应关注资产评估目的是否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家提供价值参考一句,评估目的不明确或者不是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价目的,不能作为投资人出资的依据。
3 、要关注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验资业务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审验评估基准日和验资截止日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则要审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判断基准日的期后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特别对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要认真研究,以确定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评估报告。
4、不得利用评估结果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未发生产权变动和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清产核资、调整账目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有关账目的依据。凡涉及企业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接受委托,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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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资业务中,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净资产出资的,经常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关系到验资报告的真实和合法。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时,应参照《审计具体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报告要素及价值量的充分和适当,以确定能否支持验资的有关认定,并对利用资产评估报告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1、对实物资产真实及产权归属的审验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并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能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资产的真实和合法,更不得单纯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2、利用评估报告时应了解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利用资产评估报告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审验时,应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假设等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应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审验实物资产的价值,并获取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认可证明,对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抵押,产权的转移接收情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事项相符等进行审验和取证。资产评估报告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合理及其运用负责,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验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验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评估报告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尤其应关注资产评估目的是否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家提供价值参考一句,评估目的不明确或者不是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价目的,不能作为投资人出资的依据。3 、要关注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验资业务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审验评估基准日和验资截止日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则要审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判断基准日的期后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特别对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要认真研究,以确定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评估报告。4、不得利用评估结果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未发生产权变动和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清产核资、调整账目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有关账目的依据。凡涉及企业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接受委托,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记忆中的蓝
(一)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要委托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为自己提供所需的公允价值
除了市场自身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瓶颈”也会大大降低信息的透明度。我国证券市场散户居多、投机强以及专业知识缺乏,这些都可能诱使层滥用公允价值。我们应该借助信息中介的能力分析公开信息,搜集私有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业绩,以引导投资者追随绩优公司。上市公司要想得到投资者对本公司会计信息的认可,尤其是敏感的公允价值,需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为自己提供所需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对外报出财务信息的同时报出由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保证所提供公允价值的客观公正。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允价值审计工作时,可与资产评估进行协作,也可减少一些重复程序,从而节省了成本。
(二)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责任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同注册会计师一样,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建立同样机制。会计、审计和评估工作,都是特殊职业,是一种技术方法和理念并重的职业。运用公允价值,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加强社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诚信行为不可缺失,加强诚信责任机制的建设,才能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服务市场仅靠道德或行业自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恶竞争可能摧毁业界的一切道德底线,而行政容易形成干预过多,不规范不权威,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构筑中介业界的信誉防线。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及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加重惩诫的力度,特别在民事赔偿上,可以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有限赔偿责任,或者干脆变为无限责任,将违规者的投机成本从精神和经济上提高到其承受不了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警醒和惩诫作用,以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滚吧滚吧老子不稀罕
一、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历史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二、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
二、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审计实务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说明。在我国,凡是企业接受投资并涉及到股本变化的,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先进行验资,然后履行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程序。因此,只要在验资这个环节对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只要将《审计实务第一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删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为资产评估包揽市场,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从目前会计准则制定的总的出发点来看,是遵循谨慎原则,防止通过无形资产投资虚增企业资产的行为发生。如果由各出资者自行商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就很难控制这种行为。此外,“各出资者商定”这个规定也不具有可作。验资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验资规则也应非常具体和具有可作。“各出资者商定”是什么概念?是指各出资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呢?还是需要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呢?还是需要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呢?在验资规则中没有说明。关于这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的验资工作中,已经使当事人感到疑惑。鉴于此,在验资规定中删去“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
三、关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客观、公正的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业立足的灵魂,自主地评估资产的价值,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是资产评估人员十分重要的职业道德。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实物资产的价值
三、关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客观、公正的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业立足的灵魂,自主地评估资产的价值,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是资产评估人员十分重要的职业道德。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实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难度更大的原因在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主观判断分析的因素更多,这就是为什么在无形资产的评估准则中特别提出了“不得求证”这样一个概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人员是否会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有意或无意地去进行“求证”呢?
、国家工商行政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上述内容中,规定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需要履行的验资手续中,原来登记主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在不再要求必须提供了。这使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的资料大为减少。由于涉及工商登记注册和验资的资产都是与投资行为有关的,而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又没有被要求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因此,在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当事人似乎没有必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但规定中又有“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这句话,这又留下了一个疑问。什么叫有“必要”?没有一个标准。这里就涉及到如果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出资人到底需不需要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问题。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可确定远远大于实物资产,因此,为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完全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交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企业为防止这个“必要”的发生,往往也需要事先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以备急需。同时,验资的中介机构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考虑,往往也要求出资人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以此看来,对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似乎又成为必要。但是,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依据”或“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因此,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就会出现以下两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