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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觉往日灰白
企业故意舞舞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报送的会计报表负有披露其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责任。当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目的或无意识的错误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舞弊的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故意错报或遗漏。主要包括:篡改、伪造或变造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记录和会计凭证;有意用错误会计原则来处理金额、分类、表达方式或披露等。
但是由于有些报表使用人分不清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再加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各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总是想找到一个替罪羊为其承担责任,这样也会引起法律诉讼,使注册会计师背负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时间的差异,使得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如专甸立法,它不像《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基点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如今你又是谁的谁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
3.欺诈
欺诈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
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自芳自华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日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备受争议的一条就是注册会计师责任险是否应该实行强制。
据悉,国际上有关法律也有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这种责任险,强制注会责任险已成国际惯例。
强制行责任险增加成本一位接近参与修订准则的专家向记者透露,目前修订的《会计师法》没有把该条款加入,而且可能加不进去了,虽然有过提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责任规定,恐怕难以实行。条款还是按原来的规定,如果审计出现问题,还是追究会计师责任,但不会对会计师责任险方面专立一个条款。
随着中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大家庭中,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也正在为其受到审计过失的风险转移有着强烈的需求,注会责任险投保率正在飙升。
然而,专家指出,责任险要强制执行比较有难度,除了工伤、医疗有强制执行的责任险,其他行业还没有出现规定强制的责任险。他认为,对于会计师来说,可能会因为投保责任险而带来一些社会影响,另外也增加了其成本。从这方面来看,要实行会计师强制责任险的可能很小。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刘忠华告诉记者,对于《会计师法》是否会修订将会计师责任险强制执行,不单是要修订《会计师法》,另外配套的一些法律如《合伙企业法》也需要修订,因为这些都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责任限定,这种责任限定就在于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两种概念之间。
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人士则表示,在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还是希望能加入强制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相关条款,因为这是一个发展的趋势。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连起也认为,应该加上强制保险这一条款。
张连起称:“会计师责任险的实行至少有三方面问题,首先,如何针对不同的项目设置保险费率,覆盖整个保险区间,不可能按一笔业务一个比例来计算,而是要按风险大小发生的损失概率大小来确定。其次,如何确定事故是故意还是过失疏忽,这需要有制度保障。三是要做一些研究工作,不能简单地划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这样的单位,而应该由市政事务局来提供一定的保障。但现在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会计师的故意和过失在主观上难以判定。”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无论从保险意识、业务数量、保费收入和保险技术上说都处于较低的水平。2022年,我国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的参保比例较高。此前,在参保的事务所中,所缴保费仅占其业务收入的1%左右,而世界著名四大会计公司每年缴纳的保费达到了其业务收入的8%然而,西方一些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险的积极则比较高,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对此有规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一旦出现审计失败,造成的不良影响非常大,所以,无论是主观审计失败还是客观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旦引发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倾家荡产也无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障利益相关人,一些国家就从法律上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险,当然故意审计失败行为并不在参保范围之内。其次,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浓,一些事务所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为了有效抵御风险,宁可每年多花一些钱来买保险,使自己不至于因为一些正常的审计失败而破产。
当然,社会各层面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浓,如许多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会考察该事务所有没有买保险,今后一旦发生诉讼时自己的利益有没有保障。
前景可期太平保险刘忠华介绍,国内会计师责任险实际上是一个法人险,一旦会计师在审计中出现过失,一般是由事务所来承担责任。在国外则分两种,一种以事务所的形式投保,另外一种则是个人,但绝大多数是以个人作为投保对象的,其投保金额较高。在国内,购买该险种是要考虑其事务所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和事务所的规模。
他透露,该险种在北京情况很乐观,但目前都是号召地、引导地投保,由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来相互协商。目前,北京有2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太平保险的客户就占有60至70家,从规模上看,投保的概率相当高,年收益率20亿元的事务所,其投保金额都在18亿元左右,投保率达到70%作为注册会计师,张连起称,现在大型上市公司的业务都有投保,但范围还比较窄,深度还不够。在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除了积极开发这个险种外,也非常注意风险的防范。
“对于会计师责任险在失实风险上是难以防范的。”刘忠华说,“只能是更多地去强调真实的、科学的可能,并且更多地是从防范的角度去避免,据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力度较大。”
当前,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不够,也正逐步采取各种措施。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和审计失败的处罚越来越严,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就是一个标志。这些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形成有力的约束,迫使事务所寻找和分散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由此也可以预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将会得到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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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情未了
预期损失对审计收费影响如下:
在审计失败概率和面临诉讼风险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遭受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目前,我国事务所大多采用两种形式: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相对公司制而言,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在同被审计对象商定有关审计收费条款时,要价较高。而在多元线回归分析中,1025的回归系数也验证了上述分析。此外,202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举证责任由投资者转向了注册会计师,迫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更加考虑审计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正如“深口袋”理论所证明的那样,规模大的事务所更容易面临法律诉讼,并且在诉讼失败时,相对较高的偿付能力决定了其对利用失真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赔偿更多。
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大事务所在职业声誉丧失、客户流失等方面遭受的损失都要大于中小事务所。巨大的潜在损失为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提供了正向激励。这种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要通过较高的收费得以体现。
一味沉溺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
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20世纪2022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
“诉讼”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2022年代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国外,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联邦储备局和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也曾经在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
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2022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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