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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坦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重视,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
二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及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留下暧昧
因为高危险客户会给事务所带来审计风险,就是鉴证后的报表是企业作假的报表,这样如果有人诉讼,事务所要承担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在给公司审计的同时为公司提供重大经济交易的咨询。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经济鉴证服务,同时又提供经济交易服务,违背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其中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保持形式上的,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致使拥有相关信息的理第三方合理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公正、客观或职业谨慎受到威胁。
此外,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因为这些业务、职业或活动将损害其、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原则,而职业声誉则是注册会计师和整个行业赖以生存的命脉。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事了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显然对执业质量和行业形象极为不利。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鉴证业务维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服务、法律服务以及编制财务报表、咨询等服务,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上述服务时,应当谨慎行事,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否则,就不应接受此类业务。
情欲九歌苏陌陌
基本原则的 不利影响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一无所有还爱过狗
影响审计的五个因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 > > > 1、自身利益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 > > > 2、自我评价
(1)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的设计或作服务后,又对的运行有效出具鉴证报告
(2)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 > > > 3、过度推介
(1)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 > > > 4、密切关系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 > > > 5、外在压力
(1)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感情牺牲
一、诚信原则
一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
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二、原则
一含义
包括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
实质上的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形式上的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
三非鉴证业务与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原则。
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原则。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三、保密原则
一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的可能,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的可能。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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