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赔上青春陪你玩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3491

首页> 注册会计师> 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不是大明星我是小公主

已采纳

首先这两个责任不是属于同一类的。
  1、过失责任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和它一类的是违约、欺诈。同时过失责任又分为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普通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2、行政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它一类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125评论

岳父我娶你女儿伯母我嫁你儿子

首先这两个责任不是属于同一类的。1、过失责任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和它一类的是违约、欺诈。同时过失责任又分为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普通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2、行政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它一类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33评论

对不起又撕心裂肺了

首先这两个责任不是属于同一类的。
1、过失责任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和它一类的是违约、欺诈。同时过失责任又分为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普通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2、行政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它一类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60评论

菰身影

首先这两个责任不是属于同一类的。 1、过失责任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和它一类的是违约、欺诈。同时过失责任又分为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普通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2、行政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它一类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138评论

俄在天涯伱在海角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157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