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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不会渐渐放开我的手
您好!1股民甲应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①股民甲遭受了损失;
②A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
③A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是不实报告;
④股民甲遭受了损失是因为使用了A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免责理由不正确。
按《司法解释》,甲股民在审计报告公布后购买了丙公司的股票,并且遭受了损失,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按《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注册会计师依据未与股民甲构成合约关系提出免责要求,不属于免责范围。
3注册会计师免责情形如下: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丙公司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丙公司开户银行提供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未能发现其虚假;③已对注意到的丙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没药了
在银广夏会计丑闻中,作为“经济警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银广夏的这次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的确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
事实上,银广夏只是采用了一些简单的造假手法,就过了自称是“业务精湛和品行高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这可能吗?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愿承担欺诈责任,那你至少应该承担重大过失责任,最后的结局是担任银广夏的两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据报道,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行为包括:
(1)没有到银广夏的天津子公司实地考察所谓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只是简单地翻翻账本就相信了天津子公司高额利润的,事实上,创造高利润的天津分公司的机器设备根本没有完全运转起来。
(2)没有运用有效的函证手段验证天津子公司向德国所谓的高出口额。其实,作为简单的取证手段,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只要向银行和海关查验相关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银行收款单和运输单据,就可以发现其造假。
(3)没有对银广夏的其它子公司的利润造假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等。最后,中国对负责银广夏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做出了关停的处罚决定,并对两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追究了刑事责任。
最先释怀的人最幸福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一个重要根源
在我国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没有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如中国在2022年下达的《关于2022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中,将申请配股的必要条件规定为“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也就是说,最近3年内只要有一年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低于10%就前功尽弃。而获得配股权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可以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展,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了获得配股权,上市公司的经营层肯定会想方设法保证其净资产税后利润率高于10%,一些利欲熏心者就会采用对其年报利润进行包装,提高每股盈利的办法达到目的。202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就出现了严重纵每股盈利(ROE)的现象。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2022年10%≤ROE<11%的有27家,2022年10%≤ROE<11%的有104家,而2022年10%≤ROE<11%的达到211家,远远超过了9%≤ROE<10%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目前,一个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可谓“过五关,斩六将”,壳资源如此稀缺,企业好不容易上市,如果面临被摘牌,是谁也不会甘心的。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被“ST”处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此步入“垃圾股”行列,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将会很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当公司出现亏损时,经营层便宁可造假也要将会计报表做成盈利。
要把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公布于众,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而我国对公司的审计,往往是由公司的经营层进行委托,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公司层来决定,层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应有的职业诚信与之“共谋”造假。
二、现有审计技术有限,注册会计师辨伪能力不足
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从业人员数量却增长迅猛,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早期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年轻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主要是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而我国报考资格门槛较低,使许多没有经济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素质的先天不足。
其次,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作。我国现有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制度基础审计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评价,并以此决定实质测试的内容、质和范围。由于这种方法的着眼点在于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本身固有的局限很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遗漏其他重要的程序,从而难以发现企业恶意提供的虚假信息。
三、不正当的压价竞争,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其是否很好地恪守这三个原则。如果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恪尽职守,中国证券市场就不会如此频繁地爆出一个又一个“惊天大案”。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加之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混乱,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已经到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地步。在这种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审计人员在外勤工作中,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原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位主任说:“当你只剩下一个客户时,你是要保客户还是要原则?”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才铤而走险,不顾职业道德,按上市公司的要求粉饰财务报表,成为虚假年报的帮凶。
四、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中介组织人员的量刑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手段落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目前的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赔偿的很少,法律执行不力。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给5家曾经是证券市场红极一时的绩优股——湖北兴化、康赛集团、活力28、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上市公司编制“绩优神话”、出具虚假业绩报表后,并没有得到市场部门的处罚,仍然照样领取证券执业许可证。由此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因造假而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有限的。正是由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冒险概率。
要根除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根源,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住造假源头
被委以公司治理职责的人必须在遵守公司各项纪律的前提下,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必须承担其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所作出的决策的相应后果,所以,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选拔具有良知、通晓会计学知识的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入手,入选董事会的人应当明白他们的角,必须充分准备好履行其职责,意识到他们不仅要对大股东,也要对小股东负责。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最近,中国也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毋庸置疑,这些举措是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创新。当然,有了完善的制度规定,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级职业人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使他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不仅对他们本身,对雇佣的公司,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一旦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这样他们就不会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前程,从而堵住会计造假的源头。另外,还应改革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样就为注册会计师走出“拿人钱财,替人消”的阴影而进行规范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审计行为,改进审计方法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一要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真正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严格的制度,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每个项目的工作过程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恪守应有的执业谨慎,严格责任落实制度,层层把关,哪一个环节出了质量问题,就得由哪一个环节的人员负责。
二要将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风险基础审计以审计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采用符合测试、实质测试、分析检查方法,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它将审计资源恰当地分配在高风险和低风险领域,有利于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减轻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会有很大帮助。
三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做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金融、保险、证券和经济学、数理统计、学等多种相关知识,具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以简明扼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客户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经验。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似乎有点流于形式。国际会计公司员工培训费用要占到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左右,他们设置有专门的培训部门,为各个层次的员工开发合适的培训教材,且每年都要更新,将最新的审计技术和审计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结合起来,使培训教材具有很强的针对。我们不妨采取“拿来主义”态度为我所用。面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峻问题和中国入世后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当务之急是迅速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努力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增强实际作能力,使执业质量迅速提高,尽快达到国际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
首先,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最起码的要求,是应具备的除业务能力之外的一个基本条件。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讲,审计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敢于说真话,敢于对错误的东西说“不”。只有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健康、长期、稳定地发展。
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固然,会计师事务所占领市场十分必要,但更要注重市场的质量,要以树品牌为重,谨慎甄别客户,把好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不要为眼前一城一池之得失而给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四、加大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
一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始于2022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推行合伙制。市场机制需要合伙制,合伙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加大了出资人的责任,使其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但目前的状况是“有限责任”和“合伙制”并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实行“合伙制”。所以,继续推行合伙制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减少审计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要加强行业力度。和部门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优胜劣汰”的有序竞争,是市场成熟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建立行业惩戒制度,切忌搞“运动”,忽冷忽热;要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要从重处罚,及时在行业内处理结果,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的公正。另外,对上市公司应实行审计轮换制,每隔一定的期间要强制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造假的机会。要彻底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问题,单纯寄希望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要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被窝不让我起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在社会交易中扮演的角也日渐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投融资、并购、上市等重大项目中,一些重要的决策甚至需要依赖于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意见。如中介组织提供的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不仅会给因信赖意见而做出决策的企业、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是灭顶之,也可能导致其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投资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因相信合作方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导致了巨额损失,要求追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理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职,这样既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造成客户的损失,进而推动社会交易有序、健康发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视角,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改进现状的建议。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
(一)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下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文件中。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回避、保密义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前述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民事权益的种类进行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民事侵赔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对“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进行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故意还是过失的过错形式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杨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某诉长春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高院判决,永和公司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永和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查明,永和公司已注销,且公司两名股东下落不明,三位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另查明,2022年5月22日永和公司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翔运支行”)存入注册资金共计80万,而同日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大会计师事务所”)给永和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因此,2022年,杨某某以翔运支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和公司设立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材料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要求翔运支行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审经审理后,认定永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800万元,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报告是虚假报告。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的真实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询证函上大小写数字不是原有写成,是变造字迹。由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永和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此外,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翔运支行在提供注册资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时存在过错,翔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在800万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翔运支行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过变造的存款单复印件和《银行询证函》,为永和公司作出了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的真实,亦未认真公司股东真实的出资数额,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二审认定翔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翔运支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有别于一审的认定。因此,二审改判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翔运支行就杨某某对永和公司及其股东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具的虚假证明800万元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运支行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档案中存档的二枚存款单均为变造后的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也是经过变造形成的。庭明,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对存单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如果其进行认真核实,应该发现存单记载存款数额与询证函不一致,从而避免出具失实的验资报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故依法应在虚假验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翔运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再审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翔运支行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吉林高院于2022年判决维持二审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而撤销了翔运支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内容。
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2年,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拟转让其分别持有的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的股权共计87%,华天铝业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公司”)对华天铝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12月,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伯益公司”)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以2335万元竞买到华天铝业87%的股权。吉伯益公司受让前述股权后,委托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事务所”)对华天铝业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与里程事务所存在差异。2022年1月,吉伯益公司遂以其在股权转让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诉至,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价格,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件经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湖南高院认为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仅依据该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
2022年6月,吉伯益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将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华天公司与成中公司诉至,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吉伯益公司损失494773万元。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恒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依据不足。吉伯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其仅依据恒信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由此,判决驳回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吉伯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而且在吉伯益公司诉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中已认定,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因此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吉伯益公司主张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的依据不足。此外,吉伯益公司在竞价、签约与交接阶段并没有对竞拍程序和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诉讼中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有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吉伯益公司主张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湖南高院于2022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理当是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前述案例1中,三级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上保持一致,从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了判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存在侵权行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认真的过错;因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导致了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而案例2中,两审因原告吉伯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吉伯益公司与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等行为,因此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未支持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审计活动,履行职务行为。在因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不实报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直接做出者虽然是该注册会计师,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适用因被侵权人的不同、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从《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可得知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成为被侵权人,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中则规定仅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如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委托人的地位以此决定是否能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此外,如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通常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规范文件。前述案例1中在判决中适用的即是《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案例2中适用的则是《侵权责任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
(四)过错认定的原则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过错推定原则应当严格注意其适用条件,如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或被侵权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不过从前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案例2中湖南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该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即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需建立在原告就其主张能提出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人过错形式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如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损失时,通常是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其他不实报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如果过错形式是故意,会计师事务所将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过错形式是过失,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1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的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现状的建议
从前述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尚存在需完善之处,而实践中也需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需完善其执业行为,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执业风险,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状进行改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理顺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情形。如明确在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准确适用规定,对案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尽量做到适用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完善内部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执业行为予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使对其工作的重要有深刻的认识。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等原则以及事务所内部的有关制度。
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对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严守职业守,予以拒绝。此外,还应当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职,避免过失的出现。
注册会计师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完整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对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便于纠纷出现后明确划清责任,以预防风险。
心有所属只爱一人
你好,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