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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上轻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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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主体。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可分为执行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两大类,而鉴证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审计、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阅等其他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这些业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准则,审计准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存在交叉关系,但它们互相不能包含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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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得及

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主体。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可分为执行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两大类,而鉴证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审计、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阅等其他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这些业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准则,审计准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存在交叉关系,但它们互相不能包含对方。

73评论

雨中孤等

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有十项: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的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八条规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的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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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我心里藏在我心底

发布的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针对新旧审计准则做对比讲讲新旧审计准则的区别。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最后总结从新旧准则的比较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新准则增强了易理解和可作。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逻辑、一致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对相关条款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更具严密,便于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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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楼艳妓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适用于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主体。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扩展资料: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重要,并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评价对重要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重要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二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

在评价审计程序结果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和审计风险,可能与计划审计工作时评估的重要和审计风险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确定重要和审计风险,并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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