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墨尔本晴上残留的余温巴黎铁塔上苦涩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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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无他他亦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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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一、民事责任是指由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二、刑事责任是指由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质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 个月、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的危害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尽责,对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企业的投资、的税收、证券的发行,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揭露等各个方面,都流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辛勤汗水。

注册会计师具有超脱经济社会各方面具体事务的、客观、公正的特征,因而有条件、有责任、有能力发现起到预警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对经济建设特别证券市场带来的重大危害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市场参与各方的经济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社会体系和审计环境尚需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部分企业蓄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虚假陈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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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到陌生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将其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
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负责的双重。
  审计报告的真实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公正、合法四个方面。
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
审计报告的合法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要负行政责任。
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

  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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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清欢一别经年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5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制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内部的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的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常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3、4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3条第2款做了明确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第47条还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第40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职责的国家专门,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5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并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规定》第16条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该条所指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只要上述人员违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果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可提请门、门依法进行处理。
  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建循专业准则或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十分必要。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中第2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最后一款是禁止注册会汁师过失行为。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不得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审定后的会计报表中具有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全国会2022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该决定第13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该《条例》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通过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为习惯法。根据习惯法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受益第三者及其他第三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订的法律为成文法。的《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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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孤旅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5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制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内部的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的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常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3、4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3条第2款做了明确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第47条还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第40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职责的国家专门,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5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并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规定》第16条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该条所指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只要上述人员违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果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可提请门、门依法进行处理。
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建循专业准则或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十分必要。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中第2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最后一款是禁止注册会汁师过失行为。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不得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审定后的会计报表中具有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全国会2022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该决定第13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该《条例》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通过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为习惯法。根据习惯法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受益第三者及其他第三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订的法律为成文法。的《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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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不得民心何以平天下他说不征战天下何以得她

A类和B类的会计事务所,他们主要的区别是职业的资格以及范围是不同的。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
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制度。
拓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制度
相关图书在中国,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时期的2022年--2022年,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中华人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2022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平时应受其。
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公证、诉讼人、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和技术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其中,一些较大的国际合伙公司在中国已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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