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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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岚空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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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22]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公司法》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作规程和会计信息;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有关部门的严格。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风险;
(六)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法规及银行机构的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评价交易前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作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机构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
(一);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和完整;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机构规定的流动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法规;
(十一)银行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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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孤城空岛弃央

引言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三、本书研究的重点
四、结构与主要内容
第一章 职业资格概述
第一节 资格的概念
一、资格相关概念
二、资格制度
三、准入制度
第二节 资格制度主体、特点及功能
一、资格制度主体
二、资格制度特点
三、资格制度功能
第三节 资格制度比较
一、资格制度分类
二、资格制度比较
第二章 我国职业资格现状
第一节 资格基本情况
一、资格制度的产生
二、资格制度现状
第二节 职业资格的问题
一、社会现象与问题
二、职业资格问题缘由
第三节 资格制度创新
一、资格规范是基础
二、制度创新思路
第三章 职业资格考试
第一节 资格考试内涵
一、资格考试结构
二、资格考试主体
三、资格考试标准
第二节 考试命题作业流程
一、考试大纲与细目表
二、试题编制与审核
第三节 考务
一、考试宏观
二、考试实施准备
三、考试实施流程
第四章 职业资格考试发展
第一节 考试命题改进
一、科学的考试标准
二、合格标准成绩体系
三、命题与施测的信息化
第二节 考试考务改进
一、考试法规、作标准
二、考试
第三节 资格考试安全防范
一、考试安全定义和标准
二、借鉴公共危机
三、考试安全案例分析
四、考试安全防范对策
第五章 国外资格制度借鉴
第一节 国外资格制度概况
一、
二、澳大利亚
三、加拿大
四、
五、英国
第二节 国外资格特点
一、资格法律体系
二、与专业团体角色
三、资格标准与能力要素
四、资格国际互认
五、资格与职业教育
六、资格市场取向
七、资格道德要求
第三节 国外职业资格制度的借鉴
一、指导下的行业协会角色
二、标准体系与能力要素研究
三、注重职业道德
四、资格规划的基础研究
第六章 职业资格准入类介绍
第一节 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类资格
一、注册建筑师
二、安全评价工程师
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五、注册验船师
六、执业医师
七、护士执业资格
八、执业药师
九、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第二节 公众利益类资格
一、法律职业资格
二、企业法律顾问
三、教师资格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
五、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六、价格鉴证师
七、价格评估人员
八、房地产估价师
九、矿业权评估师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
十一、会计从业资格
十二、注册会计师
……
第七章 职业资格介绍
参考书目文献,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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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伴你到老

四川省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川省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负责制。秘书处下设7个职能部门,即注册部、部、综合部、考试培训部、财务部、行业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共有职工29人。主办有《四川注册会计师》会刊和四川省注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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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独爱你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权利和义务

遵守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编辑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22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2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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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经三十五岁以上,我建议你先考注册税务师,只要 努力三年内考下来没问题。现在很多企业也需要税务筹划会计,收入也不少啊。
然后你再考注册会计师吧,现在注会考试已经加到七科了,估计至少需要四五年才能考下来,多则七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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