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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永远是绿色的
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
按期保质地完成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承担责任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大多数州采用相对过失原则,即将客户的过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在比例分配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所有当事人按照各自过失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相对过失原则的多数州也同时适用某种形式的连带原则,从而致使“深口袋”现象的出现。注册会计师受到指控时的抗辩理由无提供服务义务:业务约定书的辨证作用;审计中无过失行为:财务报表担保人的不合理;共同过失;缺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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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
我国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过失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尚待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主要是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收益第三方的责任和其他第三方的责任。确认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过失原则。注册会计师报告出现虚假或失实,如果确认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则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2”条第3款规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这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所致,而并非有意而为之,如果为有意则属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这是符合法理学因果联系的归责原则的。
经济损失的因果原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或失实报告,仅仅以其过失还不能确认其责任,还要在客观上视其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习惯法下委托人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上要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如果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报告虚假或失实的部分没有因果关系,则没有责任。明确经济损失同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或不实报告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联系,是一种原因造成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有重大影响。
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注册会计师只对合同的签约方或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收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定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适合责任法定原则,其他业务适合合同约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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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审计调整分录和会计处理分录,是从注册会计师角度和被审计单位两个角度进行业务处理的体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异。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来把握:1编制主体审计调整分录由注册会计师编制;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由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二者编制的主体不同。2编制依据审计调整分录是根据所查出来的错报编制,无需附录原始凭证,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是根据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因此记账凭证后必须附录原始凭证。3编制要求虽然现在还没有相关法规对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作出具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要求安排分录形式,但无论注册会计师如何编制审计调整分录,其前提是不可违背的,即必须能够实现调整会计报表的目的,并能够详细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另外,由于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要求不是很高,只要能够说明错报的实质并可以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做详细记录即可,所以对于各种准备金的错报可以利用报表项目作为科目,也可以直接用该科目比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但是在过入会计报表时应该填入对应的报表项目。由于被审计单位层会计部门所编制的会计分录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会计分录应按统一要求编制。4记录对象审计调整分录记录的对象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所调整的对象直接针对存在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也就是错报所造成的最后结果。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没有多大联系不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会计分录则是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按照相关会计法规规定有步骤的编制的,比如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时,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中间过渡科目反映调整的过程,而这一科目在审计调整分录中是不会涉及的。5使用的科目由于审计调整分录是直接针对会计报表的,比如被审计单位存货中的原材料核算出现错误,注册会计师经过详细审计,认为有必要建议调整,就可以直接用“存货”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而不用“原材料”,因为在会计报表项目中,原材料在“存货”项目中体现。同样,对于各种减值准备,也可以直接利用对应的报表项目作为科目。比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出现错误,因为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并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反映,因此审计调整分录就可以直接调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6责任划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层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不可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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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
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会计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他方损失,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民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除了要承担一般的审计责任,还对验资、财务报表等审计业务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通常情况二者只需查出问题但是均不必承担因为会计主体的自身帐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处理问题而带来的违规责任。三种责任根据违反的相关法律规程多应承担对于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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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的人或物的危险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 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公允。如果上市公司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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