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

眼醉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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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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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四、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及时拟订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二)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对筹建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进行资格评议。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拟订的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应当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七、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及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将“3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九、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医疗机构跨区变更地址的,应当向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移送迁入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款规定审批。十、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将“1个月”修改为“3个月”。  第二款中的“3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十一、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聘用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药剂、检验、放射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务工作。  删除第二款“其他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字样。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药房,并凭处方笺发药,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应当在设置药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后5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对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领取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取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除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外,只能供本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配制的制剂。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投诉,应当在六十日内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十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除其中“五千元至”的字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的“拒不办理校验手续”修改为“逾期仍不办理校验手续”。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以每人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不凭处方笺发药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药房或对外销售药品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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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无处

法律分析: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法律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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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欢哑女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通报批评;(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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