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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倦
一、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业务中一般公认的惯例加以归纳而形成的,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质量的依据。
(一)、审计准则的意义
制定、颁布审计准则,公开、明确审计的基本规范要求,是充分、有效地发挥审计作用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尺度
审计准则是确定和解脱审计责任的依据
审计准则是审计组织与社会进行沟通的媒介
审计准则是完善审计组织内部的基础
另外,审计准则的颁布也为解决审计争议提供了仲裁标准,为审计教育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意义
1、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2、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3、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桐木
1、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
企事业单位财务年度报表审计,会计账目审核,注册资本验资,财务会计咨询,企业破产清算,工程财务审核,离任审计,尽职调查,竣工决算审计,高新企业申请国家补贴收支专项审计,ipo上市,新三版,资产清查等。
2、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包括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都应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再行委派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关业务(审计教材中的“注册会计师”指的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承接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一般的会计人员,则可以在有关的单位或咨询机构承接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但只要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就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之后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
空等待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职业判断的定义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强调职业判断必须以遵循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职业规范为前提,即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的框架出。职业标准既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所必须遵守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要求,也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其他一些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相关的职业规范。任何违反、逾越或偏离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判断都不属于职业判断。
第二,“注册会计师运用相关专业训练、知识和经验”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作出职业判断的主体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作出职业判断时,必须保持其应有的,不仅不能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而且还必须要客观、公正地表述其判断;二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经过相关专业训练,具备必要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这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所以,即便是注册会计师,如果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其作出的相关判断就不属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三,“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也有两层含义:一是职业判断不是凭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主观臆断作出的,判断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必须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且证据充分;二是职业判断是行动的决策,即是注册会计师对应该如何实施相关审计程序的决策,而不是行动决策的结果,即不是最终作出的结论意见。从本质上讲,职业判断是一种在具有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过程,职业判断以判断某事项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为前提,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决策过程,而这种决策通常针对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作出,并且决策结论可能对相关方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坚持必要的职业标准,保持应有的,不受相关因素影响,实事求是地作出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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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蟋
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202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2022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022年国家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2022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
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
二、保密的时间跨度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2022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
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
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
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
咨询
,听取他们的忠告。
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在实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
审计师
两资格合并划归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
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
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3禁止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一扎清水
会计职业道德同审计风险的关系
1、国际审计准则认为: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错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例如,审计人员在那些他们所不知道的情况下,可能对实质上错报的财务报表提供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22 年最新公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十七条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上述有关审计风险的解释,国内外学者的理解和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都是由于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审计行为与法律法规的背离,导致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做出的审计结论及后果承担责任。我国审计风险定义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均认为注册会计师不论是否有意无意,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均属于审计风险。
2、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履行自身经济鉴证的责任,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服务,从而得到经济报酬。履行职责与追求利益的矛盾是导致一些舞弊、造假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利益追求驱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丧失。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必然属。审计行业收费标准较低、审计风险大、客户关系十分复杂等诸多原因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负担。尤其是最近几年加入了WTO之后,我国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涉足中国地区,这大大加重了中国会计职业的激烈竞争程度。因此,为了生存和追求利益,很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丧失,为了招揽客户、获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合谋造假。
2 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十分重要,审计职业本身所面临的风险大,而且业务繁杂,审计工作中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只有精确地做出合理判断,审计工作的目标制定、证据的收集、运用的方法才能准确有效,从而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如果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不够,在工作中不能对各种复杂的状况进行透彻地分析了解,很可能判断失误或未查出隐藏的违法行为而加大了审计风险,以至于审计人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3 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可靠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职业怀疑态度代表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时的一种精神状态,它有助于降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3、为了应对日益增大的审计风险,减少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必须从内部建立约束机制,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制定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注册会计师的错误发生,从根本上杜绝舞弊行为。
1 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规避审计风险。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在执业时注册会计师要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职业怀疑态度来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的教育,把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素均记录在册,周密规划考虑并加以验证,从而使审计工作建立在合理保证的基础上,降低审计风险。
2)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结合近年来审计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和后续教育,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要求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客观、公正,诚信为本、尽职尽责,不违规也不做假,通过各项措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守,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